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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37-2條 …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一、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二、貨物艙位配置圖。如屬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之貨櫃船者,得以貨櫃艙位配置圖替代。三、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並註明全部託運行李件數。四、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
  2.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2條 船舶所裝載之貨物及包件,應由船長或大副簽收,不得委交其他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