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2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5 頁
  1.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6條 …列各款所定之日起算: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審查合格之日。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完成…
  2.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8條 …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3.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9條 依前條規定所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其內容不完備者,勞動檢查機構得限期令其補正。
  4.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10條 …。二、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三、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勞動檢查機構得請事業單位就評估報告內容提出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出建議。
  5.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14條 …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於變更作業時,亦同。第一項之作業,雇主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交付承攬之雇主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7.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3條 …使用該氣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六、審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8.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4條 …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9.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應定期將其實施監督與檢查之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督導考評。
  10.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第三季,公布前一年之勞動檢查年報。
  11.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新進勞動檢查員未經前條規定之職前訓練合格前,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其單獨執行檢查職務。但特殊情況,經勞動檢查機構敘明理由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13.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14.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有違反勞動法令者。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
  15.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規定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件清單及貼封條。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二、封存物件名稱。三、封存日期。四、法令依據。
  16.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時,應於受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供。
  17.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時,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前項通知書所定改善期限在勞動檢查機構另為適當處分前,不因事業單位之異議而停止計算。
  18.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檢查結果,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通知書。
  19.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告檢查結果,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三)與工會或勞…
  20.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時,其停工日數由勞動檢查機構視其情節決定之。前項全部停工日數超過七日者,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1.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於必要時得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得以顯明之警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
  22.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二、復工日期。三、復工範圍。
  23.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可及執照: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二、加氫站及其儲氫槽設施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三、消防安全設備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案件,應依加氫站設施查驗表進行檢查及現場實…
  24. 行政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21條 …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25. 行政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指外送平臺業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職業災害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26. 行政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5條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並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27. 行政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0條 …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在職教育訓練,得由各級勞工、衛生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
  28. 行政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專業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對前條第一項及前項之查核,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9. 行政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8條 …條規定之機構及其人員,已由事業單位依保護規則第六條規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同意備查,且有繼續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應於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方式申請認可。
  30.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得派員或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本法第七十條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人員,至被保險人工作場所或與該職業病暴露有關之場所,蒐集相關事證。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