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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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計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佐)保存,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第三聯由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後保存。前項處方箋其保存期限為二年。
  2.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處方藥品應設置簿冊,逐次記錄販賣對象、動物用藥品種類及數量等資料,並予保存二年。
  3.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條 為增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健康,健全畜牧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4.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
  5.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1條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
  6.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條 …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
  7.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8.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5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禁藥,指動物用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第三條第一款以外動物用藥品入境,供自家寵物使用,且符…
  9.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三、超過有效期間者。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前項第一款所稱標準,由…
  10.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7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輸入自用原料之要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核准輸入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
  11.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8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12.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9條 本法所稱標籤,係指動物用藥品容器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
  13.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0條 本法所稱仿單,係指動物用藥品附加之說明書。
  14.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2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程序、許…
  15.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2-1條 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許可證字號。二、動物用藥品名稱。三、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四、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五、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六、動物用藥品劑型及包裝。七、有效成分及含量。八、效能(適應症)。九、其…
  16.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2-2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籤及仿單,應依核准,分別記載下列事項:一、動物用。二、廠商名稱及地址。三、品名及許可證字號。四、有效成分、含量、用法及用量。五、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六、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七、停藥期間。八、製…
  17.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3條 經核准登記製造或輸入之動物用藥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18.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仍擬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辦理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刊登…
  19.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1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之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
  20.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2條 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有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該動物用藥品。
  21.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3條 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申請檢驗登記及核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其應於核准試製之動物用藥品樣品容器上黏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用標籤,且不得移作他用。前項動物用藥品樣品執行…
  22.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6條 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核准試製者,不在此限。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
  23.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6-1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前項委託與受委託製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核准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7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者,應聘用獸醫師;製造動物用抗生素或普通藥品者,應聘用藥劑師,駐廠(所)負責監督藥品之製造。
  25.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8-1條 …後十四日內繳納複驗費申請複驗,以申請一次為限。經檢驗不合格之動物用藥品,申請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複驗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銷燬或限期由原輸入業者退運。
  26.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仍擬繼續販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27.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1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
  28.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0條 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但因窒礙難行,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1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分裝動物用藥品。但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於分裝前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由經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執行分裝。二、以原廠牌販賣。三、標籤、仿單除依第十二條之二規定…
  30.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2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僱用之推銷員,應由僱用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動物用藥品推銷員,不得推銷非其僱用人製造或經銷之動物用藥品,並不得沿街設攤兜售或擅將動物用藥品拆封、改裝或作虛偽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