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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2.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關之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
  3.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外,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
  4.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
  5.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7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自行查核。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
  6.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之防…
  7.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9條 本會對於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本會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
  8.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9.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股款,並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專戶存儲。
  10.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之發起人。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
  11.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公司經許可設立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主要業務之電腦作業,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12.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
  13.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
  14.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二、發起人經監護之宣告。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
  15.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開招募股份。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
  16.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17.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設立保險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各項費用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文件。四、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繳…
  18.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發起人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二、負責人資格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三、董事、監察人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之規定。四、不符…
  19.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0.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就保險公司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請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保險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21.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得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前項設立家數及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及地區情況等因素審核之。
  22.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1條 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達一定比例之保險公司,為數位保險公司。前項所稱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係指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且與現有保險商品或服務有顯著性差異,並能有效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消費者…
  23.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3條 數位財產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數位人身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數位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前二項之實收資…
  24.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5條 數位保險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符合第一款資格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二款資格:一、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二、從事金融科技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
  25.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6條 數位保險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一、客戶身分確認機制。二、經營數位保險公司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備援作業及業務連續性計畫說明。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
  26.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處,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所稱子公司,指保險業持有外國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保險業於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應分別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
  27.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七、約定交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或押租金予利害關係人。八、擔任保險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代理人、經紀人或提供其他收取佣金或費用之服務行為。九、向非利害關係人購買連結利害關係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十、與利害關…
  28. 行政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11條 …影響者,其不續約、終止或修訂之目的或理由及其生效日。五、數位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試辦或創新實驗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名稱、足資他人辨識其創新範圍之相關資訊,及其他保險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申請或辦理相同保險商品…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一、再保險業務。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三、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2條 …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事業。但不包括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槓桿交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