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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6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2. 行政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7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中小企業,適用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減除至當年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零止…
  3. 行政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8條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
  4. 行政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因受到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營業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二、於災害…
  5. 行政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4條 受災中小企業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或予以利息之減免。前項貸款原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者,其展延或利息減免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中小企業計收。受災中小企業依…
  6. 行政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5條 受災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訂定之貸款要點辦理災害復工營業所需資金(以下簡稱災害復工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中小企業個別狀況核貸,並由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中小企業計收。
  7. 行政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6條 …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依每次公告之災區,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為限。二、辦理利息減免之貸款,其利息減免之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為上限,實際減免利率未達該利率者,…
  8. 行政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9條 …融機構於災害復工貸款貸放後,應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之受災中小企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及補貼之利息。主管機關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
  9. 行政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3條 …認定之期間。本辦法所稱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指受影響事業中,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之事業。本辦法所稱艱困事業,指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10. 行政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6條 …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得申請展延本金償還期限;原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第一年之保證手續費免予計收。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之前項貸款,主管機關得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利息減免…
  11. 行政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0條 …運用既有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及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機制,擴大補助受影響產業或事業之家數或金額,結合相關公、協會,協助受影響產業或事業導入成熟技術、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
  12.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條 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並輔導其自立成長及升級轉型,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3.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14.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4條 …四、生產因素及技術之取得與確保。五、人才之培育。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之創辦或健全發展之事項。主管機關研擬前項政策、法規、措施時,除應促進小規模企業經營之改善與發展外,在金融、稅制及其他有關方面,不得有不公平之待遇。中央主…
  15.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5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調查或開發市場,應對中小企業提供資訊服務、建立自有品牌、佈置行銷管道或開發市場有關之指導及協助,作為輔導重點。
  16.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經營之合理化,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研究發展及新產品之開發。二、設備之更新及生產技術之改良。三、經營管理方法之改進。四、市場之開拓及資訊之獲得。五、行業之轉換與調整。六、經營要素及技術之取得。
  17.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中小企業相互合作,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業界垂直合併及中心衛星工廠制度之建立與推廣。二、業界水平合併及聯合產銷制度之建立與推廣。三、互助基金或合作事業。四、技術合作與共同技術之開發。五、共同設備之購置…
  18.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二、資金之融通。三、土地、廠房、設備、營業場所及資訊之取得。四、人才培訓及勞動力之提升。五、原料及技術之確保。六、中小企業利用…
  19.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及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三、投資中小…
  20.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0條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左: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基金之孳息。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
  21.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視中小企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負責執行。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推行,得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或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融資。
  22.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2-1條 各級政府於制(訂)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以利中小企業遵行。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評估中小企業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
  23.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3條 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
  24.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4條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
  25.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單位寬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資金,責成主辦銀行辦理專案性、緊急性融資或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必要時,並得提高融資貸款及保證額度。
  26.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前條所稱專案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為辦理左列計畫所提供之融資:一、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二、研究發展、防治污染、拓展市場計畫。三、創新產品、提升品級計畫。四、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必須…
  27.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7條 第十五條所稱緊急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所提供之左列融資:一、重大經濟變故期間,產銷週轉貸款。二、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三、其他緊急應變貸款。
  28.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8條 第十五條所稱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係指對中小企業所提供之左列貸款:一、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產銷週轉貸款。二、行業轉換時、更換或添置機器設備貸款。三、提高生產力,添置自動化設備貸款。
  29.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9條 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前三條之貸款或保證者,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撥款參與貸款或保證;其比例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核定之。前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
  30.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0條 對經營管理、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依法繳清應納稅捐之中小企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事業,優先給予融資、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