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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200 頁-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14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獎勵規定,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之。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4條 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申請免受限制時,應於本部所定期限,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項目│不受法令限制範圍│應檢…
-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4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應於不受法令限制之該學年度起始日六個月前為之;其報請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表列如下:┌───────────┬──────────────────┐…
-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4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條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4條 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24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五、董事長在一…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4條 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0條 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1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2條 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3條 校長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學校法人得予停聘,並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代理之。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4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5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基金之管理使用,受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其先後或同時申請二所以上學校立…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6條 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其他學校;其…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7條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8條 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擬定機…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9條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4條 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情…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4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制定前,學校法人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有關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該章則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學校法…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74條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84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開設非本國課程,招收具外國籍學生。前項部、班之設立、招生、課程、收費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行政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之;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法人或第二款宗教法人申請籌設宗教研修學院,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本部審核後,許可籌設。宗教法人為前項申請時,應檢附載有籌設宗教研修學院為其設立目的之章程、法人決議籌設宗教研修學院…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4條 宗教研修學院校長選聘及解聘事項之相關規定,應由所屬法人董事會或理事會訂定,報本部備查。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4條 前條所定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及變更後學校法人之名稱。二、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創辦人名冊。三、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名冊及其任期。四、學校法人監察人名冊及其任期。五、學校法人設立基金。六、所…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4條 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未能於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內完成應報核定之事項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向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前項申請,經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准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合併計畫涉…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會設立基金,應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專戶存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動用。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第九款依法令所定有關…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4條 儲金管理會訂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臺,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現職教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