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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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7條 執行單位為醫療機構者,其使用前條通訊技術或設備,涉及病歷或本法第十四條營養師執行業務紀錄之傳輸、交換或儲存時,應符合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執行單位為非醫療機構…
  2. 行政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8條 …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製作及保管紀錄,並註明以通訊方式執行。五、非醫療機構之執行單位,應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營養師及執行單位,不得利用通訊執行業務之機會,為產品代言、背書、宣傳、廣告或推介之…
  3.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4條 …)曾任或現任教學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上,或取得專科醫師證書後於醫療機構執業五年以上,且經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醫師公會、教學醫院或部定專科醫學會推薦。二、中醫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或現任教學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
  4.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6條 …事人已和解。六、同一事件已經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評析。七、已逾醫療機構依法規規定保存病歷之期限,而無病歷可供辦理專業諮詢。八、同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請。九、其他違反本法規定不得受理之情形。
  5.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7條 …初步諮詢意見:(一)分案時應考慮案件所涉醫事人員別、專科別、醫療機構層級、醫療體系、所在地區。(二)以同等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工作條件之醫事專家為原則。(三)應避免同體系或同地區之醫事專家。醫事專家依當事人提供之病歷複製…
  6. 行政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6條 …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接獲民眾通報後,經查證屬第三條異常情形,未由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報者,應通知醫療機構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進行通報。
  7. 行政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7條 民眾通報之醫療事故事件,經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報者,醫療機構應另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說明其處理方式,供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作為回復民眾之參考。
  8.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條 …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四、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及診所。五、當事人:指與醫療爭議有關之醫事人員、醫事機構、病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9.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6條 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前項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人員、專業…
  10.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7條 依前條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過程中,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
  11.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8條 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12.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1條 …懷之訓練講習。二、獎勵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成效優良之個人、醫療機構、專業機構或團體。
  13.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3條 …防及管控,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安全。病人安全事件之通報人,醫療機構應對其身分予以保密,並不得對之解聘(僱)、不予續聘(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行為。第一項病人安全事件通報、分析及其相關預防管控措施,不得於醫療爭議本案訴訟採為…
  14.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4條 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前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重大醫療事故通報、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不得於醫療爭議本…
  15.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9條 …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對其所屬人員予以不利之處置。六、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病人安全事件通報人之身分未予保密,或對其有解聘(僱)、不予續聘(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行為。
  16.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41條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醫療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資格條件。二、醫療機構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未製作紀錄或紀錄未保存至少三年。三、醫療機構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對與醫…
  17. 行政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4條 …)曾任或現任教學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上,或取得專科醫師證書後於醫療機構執業五年以上,且經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醫師公會、教學醫院或部定專科醫學會推薦。二、中醫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或現任教學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
  18.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3條 …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為醫療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在地。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三、有輔助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19.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4條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一、機構開業執照;屬醫療機構者,應具管制藥品登記證。二、置有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之名單,其人員之執業執照及繼續教育訓練證明文件;醫師應具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三、屬醫院者,經最近一次…
  20.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2條 …所。四、執行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二)醫療機構或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參與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之人員。
  21.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或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進入機構後,得參酌病人之意見或需要,訂定替代方案及提供必要協助。執行人員得視病人需要及實際情形,考量替代方案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22.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應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需要或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情形,並告知病人後,始得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應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情形,並…
  23.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7條 醫療機構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應依醫師之醫囑為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執行約束處置,應依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之指示為之。為免除病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急迫危險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依前項規定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後,醫事人員…
  24.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8條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時,應至少每二小時探視病人,並評估繼續執行之必要性。醫療機構得視病人年齡或有其他特殊醫療、健康與安全需求,調整前項探視及評估時間。
  25.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9條 醫療機構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時,應將方式、理由、評估頻率、起迄時間及其他必要事項,記載於病歷或相關紀錄。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約束處置時,應將方式、理由、起迄時間及其他必要事項,記載於相關紀錄。
  26.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10條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應遵行下列規定:一、維持環境安全。二、維護病人隱私。三、保護病人安全。四、滿足生理需求。五、提供心理支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7.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11條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病人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期間,經評估病情穩定或不適合繼續執行者,應即停止執行。
  28.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15條 醫療機構及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訂定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指引,並提供執行人員相關之教育訓練。
  29.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16條 …動自由期間,病人因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醫療機構及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30. 行政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所轄醫療機構通報、通知後,應依第四條所定病人範圍,提供關懷、訪視及其他服務(以下併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