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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8條 …鄰各主標誌之位置。前項附屬標誌及標示牌亦應由託運人製備,交由運送人依規定使用。
  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9條 …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二、…
  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0條 …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2條 放射性物質以船舶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3條 …、外包裝,除經專案核定或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裝載於專用車輛上,且運送中不自車輛上卸下時,得隨同車輛以船舶運送外,餘均不得以船舶運送。
  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4條 以特殊用途之船舶運送託運物品,由於其設計特性或因包租等原因而供裝載放射性物質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一、備有經船舶註冊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運輻射防護計畫。為國際間運送者,應經停靠各港口有關主管機關之…
  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5條 放射性物質經由空中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6條 …M)型包件(見附件三)及在專用下之託運物品,不得用客運航空器運送。
  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7條 下列包件不得空中運送:一、含逸氣裝備之乙(M)型包件。二、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之包件。三、運送途中需操作控制之包件。四、含有液態引火性物質之包件。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8條 …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空中運送。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0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在運送途中有貯存必要時,應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1條 任一供運送中貯存用之建築物、倉庫、貯存室或集合場,貯存Ⅱ–黃類及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二、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2條 …櫃或罐槽之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者,或符合附表十規定在同一運送工具上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在五十以上,貯存時應與其他包件、外包裝、貨櫃、罐槽或其他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間,保持不少於六公尺之間隔。
  1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4條 不同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5條 放射性物質包件之託運人及受貨人均不能辨識時,運送人應將包件置於一安全地點,並儘速通知主管機關,並依指示處理。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8條 …前進行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量測。七、經考慮所使用之各種不同運送方式、運送工具或貨櫃型式後,保證能使包件安全散熱之任何必要特別裝載條件。八、表示包件組合之圖說,其尺寸宜在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以下。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
  1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9條 …料:一、列表表示未能符合乙(U)型包件規定之項目。二、任何在運送期間應實施之補充操作管制。此項管制在保證包件之安全或彌補包件因前款原因所造成之缺失。三、有關運送方式及任何特別裝載、載運、卸載、搬運程序限制之說明。四、設計…
  1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1條 下列交運作業,應經多邊核准:一、經特別設計允許,在運送過程中可受控制作間歇通氣之乙(M)型包件之交運。二、裝有活度大於三千倍A1值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或活度大於三千倍A2值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或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放…
  1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2條 …:一、申請核准之交運起訖日期。二、託運物品之確實內容,預期之運送方式,運送工具之型式,預定之路徑。三、主管機關對該申請運送包件設計核准文件中規定之特別注意事項,及如何實施特別管理或操作控制等之詳細說明。四、意外事故緊急處…
  2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3條 …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二、運送中為彌補前款缺失而應採行之任何特別注意事項、特別管理或操作管制。三、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2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4條 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以特殊用途船舶運送放射性物質,應檢附船舶資料及輻射防護計畫申報主管機關。
  2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5條 涉及軍事任務在緊急狀況或作戰時,其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作業,不適用本規則。
  2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試中文或英文結果文件。二、型錄及圖說。三、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申請輸入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文件自行留存備查,免送主管機關審查。同一廠牌型式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2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轉讓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經營者,申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時,得免附前項文件。
  2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輸出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2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活度及總活度。四、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五、預定運送之起迄時間。
  2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關核准者。申請輸入或輸出之表面污染物體,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
  2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格後,發給許可:一、包件或包裝擦拭測試及表面劑量率資料。二、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2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放射性物質之過境或轉口,託運人或運送人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經許可之託運人或運送人,於每批次放射性物質之過境或轉口前,應檢具交運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放射性物質過境…
  3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或轉讓前之暫存作業。三、銷售服務業務者或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為運送非密封放性物質期間之暫存作業。依前項但書申請持有放射性物質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持有許可:一、輻射防護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