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9 / 61 頁-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之界線,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第一百七十七條「停」標字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分…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本標線線…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暫停或臨時停車,並應保持淨空,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下: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4-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4-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4-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得設置第一百四十一條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一百九十條車輛停放…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4-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自行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本標線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時,僅允許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本標字為白…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行駛。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本標線依左列情況劃設之:一、路面寬度在六公尺…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圖例如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3-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鄰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伸…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枕木線型為平行行車方向之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5-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設於有行人專用時相之號誌路口;其線型為於路口對角線位置劃設X字型平行白色實線,線寬十五公分,平行寬度以三至五公尺為度。前項標線分全日性及時段性,並應配…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百公尺。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以三公尺至八公尺…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6-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考,視需要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他有需要之路段。車輛駕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本標…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8-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縮減標線,用以指示前方車道縮減,指引匯入鄰近車道。設於同向多車道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視需要每隔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設置一處。本標線與第二十八條車…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8-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自行車路線指示線,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等方向及其距離。本標線線型為長方型,線寬二十公分,二條為一組,間隔一點五公尺,劃設應緊靠路面邊線、路面邊…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口行車導引線,用以導引車輛行經路口之直行、轉彎的界限,依實際需要劃設之。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線段與間距均為五十公分。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9-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五或三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圖例如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9-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於提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時之運行範圍,指示車輛及行人避讓,視需要設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線段一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