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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51 頁-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自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時起,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如有溢領金額,應予追回。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請領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應先以書面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經初核後函轉主管(辦)機關核定,再由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大陸地區法定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保險死亡給付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給付請領書。二、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三、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法定受益人證明。四、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大陸地區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撫卹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撫卹事實表或一次撫卹金申請書。二、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因公死亡人員應另檢具因公死亡證明書及足資證明因公死亡之相關…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大陸地區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申請書。二、死亡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證書。三、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四、死亡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及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後轉發。各項給付總額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應按各項給付金額所占給付總額之比例核實發給,並函知各該給…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軍職人員之各項給付者,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一、保險死亡給付:(一)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一日以後,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十三日以前死亡之軍職人員,依核定保留專戶儲存計…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一、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來臺,並有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二、請領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單項給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得免進入臺灣地區請領公法給付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核發:一、由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委託書委託在臺親友,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第二項所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代為領取。二、請領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航空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航空器,但不包括軍用船舶、航空器;所稱臺北飛航情報區,指國際民航組織所劃定,由臺灣地區負責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及執行守助業務之空域。非屬中華民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及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大陸地區學校,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經教育部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準用本條例第三十…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本條例所定大陸地區物品,其認定標準,準用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稱大陸地區資金,其範圍如下:一、自大陸地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大陸地區之資金。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稱幣券,指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所稱設籍地區,指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一、聲請書。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遺產…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扣除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補列大陸地區繼承人扣除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以保管款專戶存儲之遺產者,除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外,並應通知開立專戶之被繼承人原服務機關或遺產管理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時,亦同。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其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中一或數繼承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繼承取得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時,應俟其他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或已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申請繼承登記。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7條 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不包括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所定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9條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者,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前項所定專案許可免予申…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72條 基於維護國境安全及國家利益,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入境許可,得不附理由。
- 行政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第4條 …:一、現金。二、動產。三、不動產。四、權利。前項以外國貨幣、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以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 行政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1條 為釐定受政府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協議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準則。
- 行政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協議,係指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相當效力之文書。協議之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應併同處理。
- 行政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10條 協議經完成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之程序後,受託財團法人始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交換生效文件。
- 行政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府『三不政策』採取與中共電信機構不直接接觸方式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