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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160 頁-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7條 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董事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二、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律師三人。…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8條 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之聘任及解任。二、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三、預算之編列。四、基金之管理及…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0條 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董事長於任期中辭職、喪失董事身分或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1條 基金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均專任,應具有法學專門學識,由基金會聘任。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2條 基金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3條 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主管機關亦得移請基金會予以解任。基金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4條 …長之命處理會務。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5條 …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6條 …審判長或檢察官因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而轉介至基金會指派律師。二、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之刑事案件。三、其他經基金會決議。前項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7條 …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8條 基金會設覆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覆議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推舉資深之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9條 …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覆議案件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1條 基金會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監察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行政院代表一人。二、司法院代表一人。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之律師一人。四、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一人。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前項…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2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一、基金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三、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決算之審議。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3條 基金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監察人會議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常務監察人於任期中辭職…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會之董事或監察人:一、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5條 …之關係。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前三項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6條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7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8條 基金會應訂定會計制度,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查核。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0條 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1條 …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提供基金會使用。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2條 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條 為監督並確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依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對基金會之監督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院監督管理基金會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設立許可事項。二、組織及設施狀況。三、年度重大措施。四、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五、財務狀況。六、業務狀況。七、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基金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應經本院核定後,始得施行;其餘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應陳報本院備查。基金會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涉及人事經費者,應經本院核定。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本院得設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本辦法所定各項監督管理及審核事項。委員會設委員九人,除由院長指派本院副秘書長及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前項本院指派擔任…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院。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本院對於會議議案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會議,並表示意…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基金會就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及執行法律扶助業務之各項行政文件,應個別編定案卷管理,供本院查核;並應訂定文卷管理辦法,陳報本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