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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5條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審驗之申請。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本會公告之。
  2.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6條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依前項授權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由取得審驗證明者於本會指定位置登錄。外國製造商…
  3.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8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取得審驗證明者、或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一、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明顯處,並於包裝盒標示本會…
  4.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9條 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或提供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未依前項規定標示或提供者,本會得通知限期改正、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販賣。經改正後,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
  5.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驗證機關(構)辦理前項抽驗之器材應由市場購買,並得檢具相關購買證明向取得審驗證明者請求支付購買費用,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拒絕。但市場無法購樣者,得限…
  6.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2條 …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九、未依規定支付驗證機關(構)購買器材之費用、拒不協助或提供器材、必要之特殊測試軟體、特殊治具、檢驗報告、測試報告或審驗相關資料供抽驗。
  7.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3條 …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向驗證機關(構)重新申請審驗,本會並得將原取得審驗證明者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原取得審驗證明者應回收…
  8.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4條 本會得揭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外觀照片、不含電路板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等審驗相關資料。
  9.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7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費用於申請時繳交,依本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審驗費不予退還。
  10.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8條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本會得承認他國或他經濟組織體之檢驗機構、驗證機構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驗報告、審驗證明之效力。
  11.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訊傳播事業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管理及評核。五、專用電信網路與業餘無線電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六、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認證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審驗作業管理。七、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
  12.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8條 …管理。五、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六、電信管理法特別義務電信事業之認定。七、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八、通訊傳播平臺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九、通訊傳播平臺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十、其他有…
  13.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5條 …七、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八、協辦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十、其他有關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
  14.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條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
  15.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四、電信…
  16.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17.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條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18.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6條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
  19.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7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20.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8條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
  21.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9條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
  22.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0條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23.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1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2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
  25.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3條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
  26.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4條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27.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5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三、資通安全維護計…
  28.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6條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
  29.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7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二、服務資費及條件。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
  30.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8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