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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應依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及一小時作業時間內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計算其每分鐘所需之換氣量,具備規定之換氣能力。前項應具備之換氣能力及其計算之方法,依附表四之規定。同時使用種類相異之有機…
  2.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6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設有前項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使之有效運轉。
  3.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五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4.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對有機溶劑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使用情形等,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5.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6.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1條 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四、勞工於儲槽之內部作業時,確認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措施。五…
  7.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2條 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派遣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三、確實將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自儲槽排出,並應有防止連接於儲槽之配管流入有機溶劑…
  8.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3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在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9.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供給該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一、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二、於依第十一條第二款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
  10.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一、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二、於依第六條第一項…
  11.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6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規定作業期間,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要防護具,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12.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7條 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13.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8條 雇主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14.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15.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5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
  16.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2條 …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第一項之勞動檢…
  17.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1條 …行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應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並告知雇主指派人員在場。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合格者,應即於原合格證上簽署,註明有效期限;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陳報所屬代行檢查機…
  18.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條 …、維修或以該等設備從事集材及運材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應分別選任技術熟練人員監督作業:一、原動機之額定輸出在七‧五千瓦或十馬力以上者。二、柱木間之斜距離合計三百五十公尺以上者。
  19.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條 在強風、濃霧、大雨、大雪、雷電交加及昏暗等惡劣氣候情況下,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令停止從事造林、伐木、造材、機械集運材、木馬運材等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20.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條 雇主為預防危險發生,對於各危險作業,應建立一定信號標準,公告實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信號標準應在適當明顯場所標示,並做成手冊使作業人員隨身攜帶。二、對作業人員,應教導其規定之信號標準。三、每一項作業均應有其特定之信…
  21.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條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為造林、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而從事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場所下方,或對於因伐倒木、枯立木、原木等木材易生滾落、滑動導致勞工危險之地區,應禁止勞工進入。
  22.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條 雇主對於深入山區工作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儘可能避免其單獨一人工作。如必須單獨一人進入山區,應將工作計畫告知工作有關人員。二、在進入山區之前,使其攜帶簡單急救用具、乾糧、蛇藥、指南針、火柴、打火機、小刀、手斧及夜間…
  23.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條 雇主對於伐木作業區,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一、凡接近作業地區、道路、住所之危險性枝條或枯立木,易受吹倒或阻絆作業之樹枝,於正式作業前由具經驗之伐木勞工伐除之。二、於伐木作業區各出入口,設置警戒標示及嚴禁煙火…
  24.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業。
  25.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條 雇主對於下列伐木作業,不得使勞工單獨作業,且應選擇具經驗之勞工擔任,並保持其作業地點與其他勞工之距離於緊急狀況時,在可相呼應之位置:一、處理風倒木及焚燃立木。二、以手工具砍伐巨木。三、處理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危險立木。
  26.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條 雇主作為控制倒木方向之木楔,其品材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鐵製品或堅硬之木料。二、必須有一面為粗糙面。
  27.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伐木作業,應使伐木勞工為下列事項:一、伐木前應先審度趨避之路線。二、伐木前整理現場,並將周圍之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伐倒時可能導致危險之樹、藤、浮石等加以清除。三、採伐胸高直徑超過四十公分之立木時,其倒口應…
  28.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條 雇主供勞工使用之鏈鋸應有防振裝置,油壓式伐木機應有堅固之頂篷。
  29.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造材作業時,為避免其因伐倒木滾落、滑動等危害,應採取固定防護措施。
  30.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條 雇主設置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時,應事先指定專人負責,並告知其下列事項:一、架線方式。二、柱木及主要機器配置場所。三、使用鋼索之種類及其直徑。四、中央垂下比。五、最大使用荷重及搬器之最大積載荷重。六、機械集材裝置集材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