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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 41 頁-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時,託運人應將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一式二份交付運送人。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應載明之事項見附件九。「物質安全資料表」之格式及填載事項,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運送人應將交運文件…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1條 …文件之影本,隨同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一併交予運送人。前項之影本,於放射性物質經由二個以上運送人運送時,應遞交予次一運送人。放射性物質國際間之運送須經多邊核准時,各國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之影本,應一併交予運送人…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3條 運送之放射性物質包件中,除為使用此放射性物質所必要之物品及文件外,不應包含任何無關之物品或文件。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運送時,應符合每一通過或進入國家,或已認可之運送組織對有關危險物相關法規之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6條 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經包裝後得與其他貨物共同運送,但不得因此降低包件之安全性。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7條 …平穩,且與其他危險物之隔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鐵路或道路運送者,不得與附表十五所列第一類之1.1、1.2和1.5項危險物裝於同一運送工具;在一般運送狀況下,除非其隔離足以防止包件洩漏所導致之混合,否則亦不得與附表十五…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8條 以專用運送之託運物品,若其安排僅由託運人負責處理,且不違反其他規定時,可與其他貨物一同載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9條 運送之放射性物質具有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危險性質者,在包件之標誌或標示牌及交運文件上均應標明。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0條 …表面熱通量在每平方公尺十五瓦特以下者,得與一般非燃性貨物同一運送工具運送,但緊鄰之貨物不得以布袋包裝。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1條 不同種類及不同運送指數或核臨界安全指數之放射性物質包件,得混合裝載。但專案核定之交運包件,未經明確授權者,不得混合裝載。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2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裝入同一運送工具之數量,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一、運送指數總和,不得超過附表十所規定之限值。但運送物品為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不在此限。二、單一貨櫃或單一運送工具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不得…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3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4條 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5條 以專用運送之包件,其外表面上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6條 可分裂物質之包裝及交運,在一般運送及意外事故狀況下,應保持其次臨界。下列各意外事故之因素應予考慮:一、包件有水滲入或漏出。二、安置於包件內部之中子吸收體或緩和劑失去功效。三、包件中或自包件中掉出之放射性物質可能形成之重行…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8條 可分裂物質之運送,每次只運送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視為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包件管制:一、個別包件含有十五公克以下之可分裂物質,且包件外界最小尺寸在十公分以上者。對未包裝之物質,裝載於單一運送工具上託運物品,亦不得大於十五公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9條 …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3條 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數量,以每一包件、物體、物體之集合,在無屏蔽情況下,距其外表面三公尺處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6條 …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自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可觸及及不可觸及表面上之污…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類與第三類低比活度物質及第二類表面污染物體均不得以未包裝方式運送。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8條 任何單一運送工具裝載之低比活度物質及表面污染物體之總活度,不得超過附表九規定之限值。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9條 在例行運送中,包件外表面上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規定之限值。外包裝、罐槽及貨櫃之外表面及內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亦不得超過附表十三規定之限值。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0條 …護人員應儘速偵測、評估其污染及輻射強度。偵測範圍應包括包件、運送工具、裝貨卸貨地區,必要時並應包含同一運送工具之其他物品,並應採取保護人員健康之其他措施以減少因該項包件損壞或洩漏導致之後果。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1條 包件洩漏之放射性包容物,於一般運送狀況下超過許可限值時,包件可在輻射防護人員監督下予以移去;其在修復及除污前,不得繼續運送。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2條 經常裝載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及設備,應定期檢查其污染程度。此項檢查之頻度,應視所載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可能性及其範圍而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3條 任何運送工具、設備或其一部分,在運送過程中遭受污染在附表十三規定之限值以上時,應在輻射防護人員監督下儘速除污,使其非固著污染低於附表十三規定之限值,且其表面固著污染之輻射強度小於每小時五微西弗,始可再使用。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4條 專用於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外包裝、貨櫃及運送工具,不受第五十九條及前條有關內表面非固著性污染之限制。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5條 曾盛裝放射性物質之空包裝,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作微量包件運送。一、包裝保養情況良好,且應予妥封。二、包裝結構體中之鈾或釷,其外表以無放射性之金屬或其他堅實材料所覆蓋。三、包裝內部非固著污染,在附表十三微量包件規定活度限值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6條 放射性物質以鐵路或道路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7條 …載運物品無關之標誌應予拆除或覆蓋。前項標誌由託運人製備,交由運送人依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