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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 51 頁-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2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3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依前項規定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4條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5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5-1條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6條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7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8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9條 …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9-1條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9-2條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0條 …第七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7-1條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9條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2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而為兌換、買賣或其他交易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及價金沒入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違反者,得處或併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或海關執行前二項規定時,得洽警察機…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5條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5-1條 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通航。前項試辦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之實施區域、試辦期間,及其有關航運往來許可、人員入出許可、物品輸出入管理、金融往來、通關、…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5-3條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二、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迄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間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前項…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一、取得當地國籍者。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第二項所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於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應比對正、副本或其製作名義人簽字及鈐印之真正,或為查證。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前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勞動部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指臺灣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名冊,層轉國防部核認之人員。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所獲配自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不論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用以分配之盈餘之發生年度,…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人員,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三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原退休(職、伍)機關或所隸管區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支領(或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證書。三、申請人全戶戶籍謄…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由原退休(職、伍)機關通知支給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所稱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指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不計入期間之計算:一、受拘禁或留置。二、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三、配偶、二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