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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自廢止日起二年內,將以專用證號證明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或報請主管機關監毀。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證明之廠商,自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專用證號證明。
  2.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者,得免申請進口核准證,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暫准通關相關規定復運出口。
  3.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展示、短期展場表演或體育競賽活動,並承諾於該期間結束後將復運出口。前項第一款已取得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者於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視同申報,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4.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未於規定之期間內取得電臺執照或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復運出口或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核准文件進口之器材,申請人應於核准文件規定之期間屆滿前,將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
  5.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人應於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將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或報請主管機關監毀。必要時,得自行銷毀並檢附銷毀過程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進口之器材,申請人應於核准文件規定之期間屆滿前,將輸入之電…
  6.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
  7.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應辦理封存、監毀、自行銷毀或復運出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器材所有人應即檢具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切結,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
  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十、多邊核准:指放射性物質在國際間之運送,須取得原設計國家、出口國家、進口國家及運送途中過境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者。但由航空器空中運送飛越領空未落地停留者,不在此限。三十一、A1值: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
  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完成出口後三十日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影本、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輸出放射性物質另需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應採用防火材料,裝設自動火警偵測器、防盜警鈴及消防系統,其進出口平常均保持鎖住狀態,且派管理人員看守外,於重要區周圍並應裝置夜間照明設備及配置無線電通訊設備。
  11.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5條 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
  12.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4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
  13.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6條 …體立法委員。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14.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8條 …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