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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六…
  2.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5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3. 行政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六…
  4.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二、不動產及設備:(一)指用於商品或勞務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或一營業週期之有形資產項目。(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
  5.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六)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七)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
  6.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十八)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一)(十九)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二)(二十)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三)(…
  7.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經理事業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8.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10條 …審議。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四、規章之審議。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七、主任之任免。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9.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2條 …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10.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改制前各機關原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該公有不動產之主管機關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本中心使用;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動產,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中心或無償提供使用;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11.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改善者。七、持有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閒置性資產或投資性不動產而未有處分或積極開發計畫,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百分之四十或本次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募集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者。但…
  12. 行政會計師法 第46條 …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十一、未得指定機關…
  13.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14.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8條 …事項如下:一、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二、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相關法規之訂修…
  15.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7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於購置及處分不動產時,應檢附鑑價報告書及評估計畫,報本會核定。前項評估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財團法人財務狀況。二、資金來源。三、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四、購置或處分價格之分…
  1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藉由證券化提高不動產之流動性,增加不動產籌資管道,以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提升環境品質,活絡不動產市場,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1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條 有關不動產之證券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1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
  1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三、不動產投資…
  2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7條 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2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與不…
  22.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9條 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後,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2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0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
  2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七節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2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2條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
  2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受託機構得對下列對象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受…
  2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4條 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5條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
  2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6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封閉型基金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募集附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之開放型基金。
  3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7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下列標的為限:一、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二、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三、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四、第十八條規定之運用範圍。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