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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進口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低功率射頻器材或業餘無線電臺已取得審驗證明者,得憑審驗證明辦理輸入。
  2.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適用貨物暫准通關相關規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進口者,得免申請進口核准證,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暫准通關相關規定復運出口。
  3.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船舶或航空器自國外輸入時,其已裝置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請領進口核准證,但應依相關法令申請電臺執照。
  4.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間救援組織,因緊急救災或具時效性災害演練等目的,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入境,通關申報輸入貨品時,憑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辦理輸入,得免申請輸入核准文件及進口核准證。前項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5.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准證時,檢具之網路設置核准文件、電臺設置核准文件之規定期間、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間或專案核准文件有效期間不同者,應分別申請。
  6.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以下簡稱申報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定期每二年申報一次,並於申報年度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文件,以電子方式辦理申…
  7.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申報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附表五)。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相關申報資料。前項申報應檢具文件不全、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8.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以電子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持有已取得電臺設置核准文件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已依本辦法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封存。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輸入核准並管制在案,因故障、損壞或零件老化等因素…
  9.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間屆滿前復運出口或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核准文件進口之器材,申請人應於核准文件規定之期間屆滿前,將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或報請主管機關監毀;必要時,申請人得於規定之期間…
  10.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規定進口之器材,申請人應於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將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或報請主管機關監毀。必要時,得自行銷毀並檢附銷毀過程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進口之器材,申請人應於核准文件規定之期…
  11.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毀損、汰換或終止使用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器材所有人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封存或監毀。但器材之所有人不明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封存或監毀。依前項封存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器材所有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12.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
  13.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應辦理封存、監毀、自行銷毀或復運出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器材所有人應即檢具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切結,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
  14.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申報管理、製造管理及輸入管理,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15.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16.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
  17.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14條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
  18.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15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會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
  19.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二、檢驗機構:指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認可符合CNS17…
  21.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3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具備電信終端設備者,其電信終端設備適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之規定,並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核發審驗證明。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
  22.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4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會所定技術規範;本會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23.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5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分為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及逐部審驗。前項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或逐部審驗辦理程序規定如下:一、型式認證由…
  24.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6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改善…
  25.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8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
  26.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9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證明:一、中文或…
  27.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0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28.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1條 申請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逐部審驗者,應填具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逐部審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器材及文件正本或影本向本會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
  29.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2條 申請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填具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器材及文件正本或影本向本會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本會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
  30.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3條 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經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如變更其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重新申請審驗。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