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95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7 / 66 頁
  1.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2條 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應於一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且報請原核定機關進行完工檢查。前項農業設施屆期未興建或未報請完工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依本辦…
  2.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3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3.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4條 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專案列管,並進行抽查作業。
  4.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6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5. 行政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主要糧食,指稻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糧食;所稱農戶耕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之耕地可供糧食生產者。
  6.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3條 …或事業之範圍如下:一、農糧業。二、漁業。三、畜牧業。四、休閒農業。五、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農產業或事業。
  7.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5條 受影響農產業或事業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農貸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貸款紓困;其貸款利率依該辦法規定辦理。依前項規定申請之貸款(以下簡稱新貸案件),或於中華民國…
  8.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督導與執行授信措施,或金融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本辦法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
  9.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8條 …事業生產結構調整,補助計畫性生產及產銷調節措施。五、輔導休閒農業場域優化、體驗與伴手商品開發,辦理休閒農業推廣行銷及獎勵旅遊。六、補助地方政府、農民(業)團體、公協會、貸款經辦機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農產品市場或相關業者…
  10.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12.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3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
  13.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4條 …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四、位置略圖。五、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
  14.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5條 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15.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6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三、最近一個月內核…
  16.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一: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二、承受耕地區位分析。三、經營類目與當地直轄市、縣(市)農業發展關係。四、經營目標、策略、實…
  17.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二: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二、試驗研究用地區位分析。三、試驗研究類目與農業發展之關係。四、試驗研究目標、實施策略、期程及整體…
  18.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9條 …之完整性,至擬承受之耕地進行現勘及作成紀錄,且就申請人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將其審查結果填具審查簽辦表。經審查符合承受耕地條件者,應併同申請案件資料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
  19.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0條 …補正,申請人並得申請展延補正期間一次:一、從事之產業,不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二、承受耕地之區位及面積零散且非屬經營所需。三、承受之耕地未作整體規劃。四、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內容,有下列各目情形之…
  20.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變更農業經營利用計畫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變更目的及其說明。二、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三、變更…
  21.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積之三點五倍為限。
  22.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23. 行政漁會考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全國漁會,依區漁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如附表一),辦理區漁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年度考核。前項年度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評定,並將年度考核…
  24. 行政漁會考核辦法 第3條 …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辦理。四、漁會信用部辦理業務,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條所定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五、漁會信用部辦理業務,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
  25. 行政漁會考核辦法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復評小組九人:(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業務代表各一人。(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三)全國漁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各一人。(四)學者、專家三人…
  26. 行政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2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前項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28. 行政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3條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29. 行政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5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
  30. 行政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並指派專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