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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9條 回採礦柱時,礦場負責人應先確認無危險後,始得派熟練之作業人員為之。主要坑道回採礦柱時,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0條 礦場負責人於坑內以頂磐栓或其他類似方法支撐岩磐時,應先擬具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
  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7條 煤礦場實施發爆採煤時,礦場負責人應先將開採煤層狀況及使用爆炸物安全措施計畫等含附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7條 礦場作業人員所使用之帽用安全燈,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專門人員集中管理,經確認安全後,始可交由礦場作業人員使用。
  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0條 礦場負責人應指派專責人員隨時監視壓風機運轉狀況;看守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2條 為防止採掘場之岩層、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及鬆石掉落,礦場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作業上足以造成危害之表土應預先清除。二、視地形及地質構造,設置適當高度及寬度之階段,採掘面並應保持安全之斜度。三、採掘面之危險鬆石應予…
  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6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具有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專人每日檢查下列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各檢查紀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一、鑽孔機械。二、鏟裝機械。三、搬運機械。四、碎礦機械。五、電機設備。六、其他重要機械設備。
  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7條 …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每班使用前,礦場安全督查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實施檢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二、鑽機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三、手持鑽機之操作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操作,並應採取防墜措施。移動鑽機…
  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3條 礦場負責人使礦場作業人員進入塔槽、油氣儲存槽或其他煉製設備作業時,應派置看守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作業前先將所有連接管線盲斷並與熱源隔絕後,啟開人孔蓋,經通風或吹驅空氣吹除有害氣體,測定確認槽內無中毒及缺氧之危險。二…
  1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3條 礦場負責人應依鑽井設備情形預先訂定防颱措施;於獲悉颱風將侵襲海域作業區時,立即成立防風指揮中心,依所定措施執行。
  1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4條 礦場負責人於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有灑水或防止岩塵飛揚之設備。
  1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6條 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於礦場發生下列災變時,除應立即搶救及請求當地消防機關協助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將災情及應變救護措施,以電話報告主管機關:一、人員死亡、一次災變有一人以上受傷且就醫治療,及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
  1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但為急救、搶救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主管機關派員調查。
  1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礦場負責人應訂定救護隊之組織、訓練課程、隊員之連絡體系及救災統一指揮系統,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3條 礦場作業人員受傷時,礦場負責人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先為急救措施,並迅速護送就醫。
  16.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之場所。七、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八、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九、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及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十、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對該區域土石採取總容許量…
  17.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9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0條 …他安全措施。前項各款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負責。
  19.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1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20.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4條 …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指導及監督。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對於前項之檢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21.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5條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載運少量…
  22.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1條 …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
  23.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具之書件如下:一、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二份。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聘書及國民身分證之影本各二份。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土石採取…
  24.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六、其他有關…
  25.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作業。三、土石運搬車輛車斗應覆蓋,並經常沖洗。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設置土石採取場工作日誌,記載每日生產量、作業人數及其他有關安全事項,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簽章後,置於土石採取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場所,供土石採取場作業人…
  26.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及其他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均應保持災害現場。但為緊急救人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土石採取場作業時,應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常駐現場監督執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者,得指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暫代其職務;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土石採取人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
  28.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員暫代其職務;暫代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11條 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工廠負責人於第一項或前項…
  30.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關規定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三、設置儲油設備計畫書。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五、水土保持規劃書或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免附)。六、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應提送之相關書件。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