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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6條 …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一、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二、違反本法相…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重大違規者或強制設置者依前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並維持其正常功能。依前條第二項設置顯示看板之重大違規者,其顯示看板發生故障時,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7-1條 …機關認定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命其依指定位置及期限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依前項規定設置之設施,於設置時檢具之水量自動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6條 …者,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前項設施為連續自動記錄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計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為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2條 …之後續處理行為,應依採行各水措規定之內容申報。五、貯留設施之自動液位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及方法。但已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不在此限。前項事業為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者,應申…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位於總量管制區內,設有自動監測系統,且中央主管機關對自動監測項目有連線作業規定者,其申報內容、格式及頻率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章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並應維持正常功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6條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者,其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規定及完成期限應依附表三辦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新申請或變更許可證(文件)而符合前條第一項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規定,其核准時間逾…
  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6-1條 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應於設施裝設前,檢具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以下簡稱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裝設後,應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及連續一百六十八個小…
  1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6-2條 …開與處分相關之受託監測服務機構資料。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連線傳輸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造假情事者,其監測(視)設施應每月進行至少一次相對誤差測試查核,並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提報測試查核結果文件。事業…
  1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7條 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其主機、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與原設置之廠牌或型號不同時,應於汰換十五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裝設後,應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及連續一百…
  1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
  13.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7條 …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如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自動監測設施、檢驗設備等之設計、安裝及購買等費用。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如土地購買、員工之初始訓練、緊急應變措施或依本法應辦理之許可證(文…
  14.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8條 …費用指每年應支出之設備更新或改善、人事、檢測申報、水質(量)自動監測(視)、連線傳輸設施操作維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等之費用成本。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廢(污)水量或污泥量無關者,依其違法行為相關事…
  15.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者,應於設施主體明顯處及自動控制箱(盤)上標示廠牌、型號、生產序號及審定登記字號,並檢附安裝、操作維護及使用手冊、品質服務保證書、出廠證明。
  16.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6條 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核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17.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設有阻止污染物外洩及地下水監測裝置之掩埋場之處理方法。十五、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AIDC):指藉由不同輸入介面之讀取裝置自動辨識物件,並將擷取資料儲存至電腦系統,達到廢棄物識別之系統。十六、破壞去除效率(DRE):指…
  18.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9條 事業廢棄物採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之電子或光學標籤管制廢棄物流向者,得簡化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標示內容。前項有關簡化標示之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4條 …其他毒性化學物質破壞去除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九以上。四、具有自動監測、燃燒條件自動監測及控制、燃燒室出口中心溫度連續記錄及緊急應變處理裝置。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流體化床廢棄物焚化爐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
  20.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2條 …:指原電源供應中止時,可使偵測警報設備不間斷供電之設備。六、自動記錄設備:指能於規範時間下自動記錄儀器監測數值,且所儲存監測數值可供查閱之設備。
  2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於常溫常壓下或運作時為氣態,應設置自動記錄設備,且每十五分鐘內自動傳輸環境中化學物質濃度數值或平均數據一次,並保存三十日備查。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以管線輸送至運作廠(場)外者,其輸送管線輸…
  2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運作場所偵測器採樣位置周圍濃度達警報設定值時,應能於一分鐘內自動發出警報燈示及聲響。三、發出持續明亮或閃爍之燈示及聲響,且能清楚警示。四、具有二個以上偵測端者,應能辨別發出信號之地點,且不相干擾。五、發出警報後,偵測設備…
  2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連線運作人),其自動偵測記錄設施連線方式,應依附件規定辦理。前項偵測設備連線發生故障,連線運作人應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回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4.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2條 …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二、連續監測: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公告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設置經認可之自動監測設施,應持續操作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並即時顯示最新量測數值,以連續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
  25.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3條 …之樓地板面積總和,不包括露臺、陽(平)臺及法定騎樓面積。五、自動監測設施:指可自動採樣、分析與記錄空氣污染物濃度之設施。
  26.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告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者,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內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連續監測作業內容,包含自動監測設施運作及維護作業,併同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計畫。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
  27.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數目,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依其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二千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一台自動監測設施。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四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得減半計算應設置自動監…
  28.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如下:一、二氧化碳。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9.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告場所操作中自動監測設施進行汰換或採樣位置變更,致無法連續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時,除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汰換或變更前三十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其同意文件核准暫停連續…
  30.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16條 …定期檢測結果。第十二條規定公告場所辦理連續監測,即時連線顯示自動監測之最新結果,同時於營業及辦公時段以電子媒體顯示公布於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將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值資料予以儲存保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前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