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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請人或第十條聯合申請人之情形,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或經營者補具相關資料。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十億元,審查費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申請人繳納押標金及審查費後,除本規則另有規…
  2.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28000MHz頻段之上限為800MHz。本業務之得標者或經營者,其申請核配總頻寬不得逾行動寬頻業務總頻寬之三分之一;1GHz以下總頻寬不逾行動寬頻業務1GHz以下頻段總頻寬之三分之一。但經營者依補充競價回合標得者,或…
  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繳納。依第一項規定選定分期繳納者,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得標金及其利息:一、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頭期款,其金額為得標標的之底價。二、自前款所定繳納截止日次年起,每年一月十…
  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繳納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納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
  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其得標失其效力。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其支付擔保責任,如仍未獲繳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系統架設許可、特許及所指配頻率,…
  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但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變更。前項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
  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影本。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三、頻率指配申請表。前項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一、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變更核准函影本。二、頻率指配申請表。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無…
  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一項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架設許可。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依第一項第四款系統建設計畫建設行動寬頻系統。得標者…
  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第八十一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
  1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申請將其自身或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系統設備,移用為其行動寬頻系統之一部。前項移用涉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終止營業、讓與營業或財產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得標者或經營者擬依第一項規定移用者,…
  1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12.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期前三個月完成系統建設及向主管機關完成系統技術審驗申請程序。經營者應自取得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開放申請之特許執照或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統一訊息交換格式修正公布後一年內,依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細胞廣播控制中心設備之變更;完…
  1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得標者或經營者之行動寬頻系統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自行建設。前項經核准建…
  1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七、與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
  1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使用頻率。六、有效期間。七、發照日期。
  1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及所指配頻率;其已繳納之得標金及利息不予發還。經營者有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及該次特許。得標者或…
  1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電信號碼應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一及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辦理。
  1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5條 經營者提供語音服務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號碼撥號服務。經營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經營者應優先處理一一○、一一二、一一九緊急電話號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前項所稱災防告警…
  1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5-1條 …或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致一千以上之用戶無法通信達三十分鐘以上之經營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辦理通報者,亦同。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通報程序辦理:一、前項情形發生後十五分鐘內,至主…
  2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5-2條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行政院頒訂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篩選規定,盤點其各項電信基礎設施,盤點結果如列為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者,應辦理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自評,並檢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基本資料調查表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關…
  2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6條 經營者設置之行動寬頻系統,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之。
  22.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條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電臺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2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1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之單一區塊頻段得標者或經營者,於未提出護衛頻帶之干擾解決方案前,其所使用之頻率,以主管機關指配之頻率為限。單一區塊得標者或經營者於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護衛頻帶之頻率時,應檢…
  2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2條 標得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頻段及頻率之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與3610MHz~4200MHz頻段之既設電臺和諧共用。各釋出區塊間之相互干擾問題,由得標者自行…
  2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8條 經營者之行動寬頻系統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四、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五…
  2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9條 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之處分,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之指配。
  2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0條 經營者及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共同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共用事項。
  2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1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運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運日誌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2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2條 …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納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3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標得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頻段及頻率之既有經營者,應將其基地臺、第四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及所連結之交換設備、傳輸機線設備等所構成之行動寬頻系統提供新經營者國內漫遊服務,其國內漫遊服務安排由業者間協商之。但新經營者之網路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