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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 66 頁-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一、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條 …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得提出意見書。職務法庭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審理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審理程序而為者,…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7條 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職務法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聲請職務法庭…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8條 職務法庭法官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9條 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參審員、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5條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監察院彈劾者,彈劾案應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者,應以移送書連同有關卷證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7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8條 …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二項關於職務法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0條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應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該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彈劾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必要時得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陳述意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2條 …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一、職務法庭及年、月、日。二、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書記官之職稱、姓名及移送機關或其代理人、被付懲戒人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通譯之姓名。三、被付懲戒人未到場者,其事由。四、如不公開審理,其理由。五、移…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3條 被付懲戒法官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職務法庭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被付懲戒檢察官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1條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職務法庭審判長、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裁判書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製作之,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裁判書之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 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9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二、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派充為法官、檢察官者,為候補法官、檢察官,候補期間為五年。前項候補法官、檢察官候補期滿成績審查及格者,為試署法官、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一年。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遴任為法官、檢察官者,分別…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二、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3條 …院長、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懲戒法院院長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三、…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7條 法官、檢察官之互調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0-1條 …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司法事務官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四、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五、曾任法院公證…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1條 …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高等考試觀護人考試及格者。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三、曾任觀護人,經銓敘合格者。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觀護、社會、心理、教育、法律或其他與觀護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3條 …用之:一、經高等考試公證人考試或法制人員考試及格者。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三、曾任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經銓敘合格者。四、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五、曾在公立或經…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7條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8條 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施予職前訓練。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2條 實任司法官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一、因內亂、外患、貪污、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四、受監護之宣告者。…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3條 實任司法官非有法律規定公務員停職之原因,不得停止其職務。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4條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不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