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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0條 …府或鄉(鎮、市)公所優先興修。前項對外聯絡道路,必要時,得由投資人一併興闢並依本辦法予以獎勵。但以該道路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2.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3條 投資辦理公共設施者,應於獲准投資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管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訂契約及繳交保證金,並依約定期限開工及竣工。但投資人已取得該公共設施全部用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得免繳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應由廠商…
  3.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4條 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契約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人變更使用或管理不善時,應定期改善,定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一部或全部經營權之規定。二、終止契約及其資產補償之規定。三、開發完成之公共設施不得分割,移轉時應整體移…
  4.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5條 投資人經核准投資辦理公共設施,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簽訂契約或繳納保證金者,應廢止其核准;已簽訂契約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終止契約:一、未依約開工或竣工者。二、工程無故停工逾三個月者。三、擅自變更事業計畫者。依前項終止…
  5.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6條 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地上物之拆除、遷移、補償事項應由投資人自行處理,並得申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投資人負擔。
  6.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7條 投資人對辦理之公共設施應負管理及養護之責任,並應接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指導監督。
  7.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8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應整體開發;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之。
  8.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關於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六、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八、其他有關事項。
  9.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指由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共同投資合作或聯合具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意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機構。
  10.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市)政府申請設立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投資者名冊。四、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五、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七、工程計畫說明…
  11.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9條 …,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12.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3條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三、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學術科技研究或長期產業科技研究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四、…
  13.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5條 …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前二項申請人之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或於本人永…
  14.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5條 …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投資標的、資金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3條 …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了解、協調、輔導,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
  16.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6條 …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
  17.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79條 …民基金未逐案經移民署許可。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五、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未每年陳報移民業務相關統計、…
  18.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歡迎我國移民之國家或地區,基於雙方互惠原則,得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簽署集體移民合作協定,或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為之。集體移民之規劃、遴選、訓練及移居後之輔導、協助、照護等事…
  19.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所稱移民基金,指移居國針對以投資方式而取得該國之居留資格者所定之投資計畫、方案或基金。
  2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條 …動。二、專業交流:(一)宗教教義研修。(二)教育講學。(三)投資經營管理。(四)科技研究。(五)藝文傳習。(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七)駐點服務。(八)研修生。(九)短期專業交流。三、商務活動交流:(一)演講。(二…
  2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6條 …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並以該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二、以投資經營管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且已實行投資。三、為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其所派駐在臺灣地區從…
  2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
  2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51條 …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未成年子女。四、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
  24.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0條 外國人來臺投資,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應聘來臺,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至第五目、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專業工作,或經外交部專案許可居留,於居留期…
  25.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6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26.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六、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七、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八、現(曾)有依本辦法規定申…
  27.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6條 …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六、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
  28.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2條 …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前項不予許可之期間如下:一、有第一款第一目、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二年至五年。二、有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一年至…
  29.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15條 …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五、主要移居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六、其他與移民議題相關之課程。
  30.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人字號入國許可: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四、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五、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