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7 / 200 頁
  1.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8條 …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台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六)屬於下列任一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1.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辦理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機構。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母公司)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子銀行(以下簡稱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外匯業務往來;其範圍比照指定銀行得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並應…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臺灣地區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業務往來,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總機構名稱、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含申請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規劃與有關糾紛處理、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措…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臺灣地區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之業務往來。前項業務往來對象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以上。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項規定。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母公司及第三地區子銀行董事會議事錄。四、第三地區子銀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其申請經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時,亦同。前項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臺灣…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情事。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母公司及子銀行之董事會議事錄。五、第三地區子銀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7條 …有分行並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檢附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下列各款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增設大陸地區分行:一、第三地區子銀行已設立大陸地區分行之家數及營運狀況分析。二、第三地區子…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8條 …金融主管機關核准函及預定裁撤日期,報主管機關備查。臺灣地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於分行開業前,檢附第二項第…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支行開業前,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四項各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1條 …機關許可。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報系統填報分行、支行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六、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七、每年度應連同其他…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有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臺灣地區母公司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大陸地區分行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臺灣地區母公司之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母公司裁撤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分行。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情事。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子銀行。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之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赴大陸地區設立子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母公司及子銀行董事會議事錄。五、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六、第三地區子銀行扣…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金融主管機關核准函及預定裁撤日期,報主管機關備查。臺灣地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子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5條 …子銀行及其分行、支行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三、應依法令連同其他…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子銀行增設分行及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分行及支行裁撤時,亦同。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四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但…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9條 …銀行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由臺灣地區母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之非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0條 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三、董事會議事錄。四、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當地金融機構。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2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持股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3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