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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5條 交通部得派員檢查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營運狀況及設備運用、變動情形。機場專用區事業應配合提供營運、財務、帳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
  2.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經營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機場公司核轉交通部核准。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組織、名稱或其他依法登記事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機場公司備查。
  3.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7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取得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撤銷其營運許可。
  4.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歇業、停業或放棄營運許可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機場公司提出,並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營運許可。
  5.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9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填具之書表,由機場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6.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施行後,依該規定申請並經…
  7.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前條所定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依下列規定審查之:一、依境外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但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實際…
  8.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5條 經審查符合前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活動,符合下列範圍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得適用第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採購:(一)指將中華民國境內採購之貨物儲存於自…
  9.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第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終了日前,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發符合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採…
  10.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7條 營利事業取得前條第一項證明函後,應如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始得免徵:一、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發之符合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
  11.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8條 營利事業已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本辦法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後發現其從事實際交易情形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營利事業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其不符合規定之所得已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免徵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12.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9條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租稅獎勵表提送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各該年度受營利事…
  13.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0條 營利事業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之業務,如受委託之自由港區事業或受託內容有變更,或因合約屆滿再行續約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行申請。
  14.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2條 自由港區事業未依第九條規定提報營運績效資料者,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稽核,並就應改正事項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15.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3條 營利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證明函或核准函,並通知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及轄區海關:一、營利事業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提示之申請書或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者,自由港…
  16.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4條 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營運機構依第九條提報資料之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17. 行政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2條 …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等相關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民營事業辦理之。
  18. 行政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4條 …貨物之營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二、使用電子發票。民營退稅業者應與符合前項規定之營業人締結契約,並於報經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發給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
  19. 行政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12條 …。二、前開退稅表單之保管,特定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辦理。
  20.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3條 …二、持有花蓮縣政府或所轄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21.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七、結合…
  22.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七、結合…
  23.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七、結合…
  24.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七、結合…
  25.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第17條 …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審核及許可。二、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與履約工作之審核及許可。三、外國人從事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藝術與演藝工作之審核及許可。四、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與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
  26.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七、結合…
  27.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條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8.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
  29.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3條 …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30.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