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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200 頁-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24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34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0條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1條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2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3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二、外國…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4條 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5條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6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二、選擇性招…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7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小額採購…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8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9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54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74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84條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85-4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94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104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114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法修正條文(包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4條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
- 行政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14條 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稽核小組應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
- 行政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4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服務項目及工作範圍。二、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三、服務之提供方式與頻率。四、服務時程。五、提供服務工作人員之資格要…
- 行政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4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由機關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供廠商使用,並由廠商負責維修、保險者,應合理編列費用。前項場地、設施或設備之維修、汰換或保險費用難以估計者,得由機關於契約載明核實給付、給付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或…
- 行政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第4條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附具之前條第二項證明文件相關內容於投標後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機關,並檢附異動後之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有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得標後,有招標文件所…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環工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將辦理情形同時副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委辦前揭業務者,亦同。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工技師應出具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一、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設計依據,尚無具體明確之文獻指引、報告或數據、實驗結果佐證。二、製程條件與污染物產生之關係,尚無具體資料判斷其合理性。三、污染防治(制)設…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24條 本規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