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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5條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及減壓艙,應於初次使用前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二、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三、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四、經實施耐壓試驗無…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6條 雇主對捲揚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確認捲揚裝置安裝部位之強度,是否符合捲揚裝置之性能需求。二、確認安裝之結合元件是否結合良好,其強度是否合乎需求。三、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7條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二、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三、吸氣及排氣之能力。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8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二、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9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三…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0條 雇主對車輛機械,應每日作業前依下列各項實施檢點:一、制動器、連結裝置、各種儀器之有無異常。二、蓄電池、配線、控制裝置之有無異常。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0-1條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於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裝置、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1條 雇主對捲揚裝置應於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裝置、安全裝置、控制裝置及鋼索通過部分狀況實施檢點。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2條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實施各部安全狀況之檢點: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二、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3條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4條 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以設於室外者為限)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人字臂起重桿,應就其安全狀況實施檢點: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之性能。二、鋼…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4-1條 雇主對營建用或載貨用之升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搬器及升降路所有出入口門扉之連鎖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5條 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一、制動器及離合器性能。二、鋼索通過部分狀況。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6條 雇主對吊籠,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如遇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後,應實施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檢點:一、鋼索及其緊結狀態有無異常。二、扶手等有無脫離。三、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有無異常…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7條 雇主對簡易提升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制動性能實施檢點。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8條 雇主對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起重機械使用之吊掛用鋼索、吊鏈、纖維索、吊鉤、吊索、鏈環等用具,應於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9條 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一、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四、安全裝置之性能。五、電氣、儀表…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0條 雇主對工業用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檢點時,應儘可能在可動範圍外為之:一、制動裝置之機能。二、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三、接觸防止設施之狀況及該設施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四、相連機器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1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且應依所製造之高壓氣體種類及製造設備狀況,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2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消費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3條 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施工構臺、支撐架設備、露天開挖擋土支撐設備、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樁設備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鍋爐之操作作業。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四、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高壓氣體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高壓氣體之灌裝作業。二、高壓氣體容器儲存作業。三、高壓氣體之運輸作業。四、高壓氣體之廢棄作業。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業用機器人之教導及操作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二、擋土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三、露天開挖之作業。四、隧道、坑道開挖作業。五、混凝土作業。六、鋼架施工作業。七、施工…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或局限空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有害物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有機溶劑作業。二、鉛作業。三、四烷基鉛作業。四、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五、粉塵作業。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7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潛水作業。二、高壓室內作業。三、沈箱作業。四、氣壓沈箱、沈筒、潛盾施工等作業。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7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乙炔熔接裝置。二、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三、氧乙炔熔接裝置。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7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危害性化學品之製造、處置及使用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