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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9條 …護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於監護宣告裁定後,認為必要時,亦同。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不得為之。
  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0條 …得依受監護人、第一百三十七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監護人。
  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8條 …、分期給付。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4.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3條 …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訊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被害人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
  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1條 …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將被害人交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應以直…
  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對…
  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9條 …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5條 …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6條 …施,必要時,並得囑託其他法院或協調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並得命家事調查官等調查: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
  10.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5條 …請求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二、實施勘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三、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四、通知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說明或陳述之內容,本會於必要時得製作書面…
  11.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12.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1條 …議違背法令或窒礙難行時,應拒絕之,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之。
  13.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條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14.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條 …前項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本法所稱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
  15.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3條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二、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三、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
  16.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9條 …之協助,而達成和解。因可歸責於扶助律師之事由或情事變更,致未適當履行法律扶助事務,分會得視情節酌減、取消其酬金,或變更扶助律師。
  17.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4條 …評機關未依評鑑結論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18.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2條 司法院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得調派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至被支援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依前項規定調派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或歸建支援法院;期滿回任…
  19.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20.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2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22. 考試監場規則 第3條 …,應依考試之性質、規模與應考人數設置考區、試區與試場,並配置適當之監場人員。監場人員得分設試區主任、監場主任、監場員、巡場主任。舉行電腦化測驗時,得以系統管理員與系統操作員為監場人員。監場人員應受試務處處長與試務處派駐各…
  23. 考試監場規則 第11條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各試場監場人員認為適當者,應即由專人陪同,並通報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陪同人員應監督暫時離場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相關規定。
  2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15條 …方式,得以筆試、口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之審查或其他相互對等之適當方式行之。前項考試之試題以中文為之者,應同時提供英文版題目。應考人得以中文或英文作答。
  25.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學院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26.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事件。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
  2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5條 保訓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禁止其代理者,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並副知受任人。
  2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1條 …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9. 監察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第4條 …代理人按時到場查閱。前項通知,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查閱者,應另案重新申請。
  30.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3條 …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