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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場登記規則 第4條 …者,應向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農場登記:一、申請人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二、場地面積: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如兼具兩種經營型態者,按其比例核計。農場用地…
  2. 行政農場登記規則 第5條 …之一:一、公立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二、高等或普通考試農業類科及格者。三、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證明者。四、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一年以…
  3. 行政農場登記規則 第15條 …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營。輔導項目包括: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政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顧問服務及辦理各種農業教育、訓練、研習、觀摩。二、提升生產技術:提供技術指導,輔導機械化與自動化,獎助研究創新及優先推廣新…
  4. 行政農場登記規則 第16條 …、複評及核定:一、初評: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區農業改良場等有關單位人員實地進行初評。二、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及學者等有關人員組成考評小組,對初評成績優良之農場進行實地複評。三、核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5.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三、依國家公園法劃…
  7.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一、農作產銷設施。二、林業設施。三、自然保育設施。四、水產養殖設施。五、畜牧設施。六、休閒農業設施。七、綠能設施。
  8.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4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經營計畫。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
  9.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5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10.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6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一、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二、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三、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土地分…
  11.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7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一、依畜牧法申請畜牧設施。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三、依本辦…
  12.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8條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規定高度之農業設施,其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13.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專案核准或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及高度,得依其計畫核定之。
  14.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積、高度及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且現況農業生產使用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界址…
  15.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1條 已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上,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有面積及申請新增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設置面積之規定。
  16.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2條 …的。三、生產計畫。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七、設施建造方式。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
  17.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二、農機具設施:指供存放農機具或農業機械設備使用之設施。三、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指供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及批發市場等設備及作業場所…
  18.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4條 …之限制:一、具農產品產、製、儲、銷實績。二、配合政府政策發展農業。申請設置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農糧剩餘資源循環設施,經檢具經營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得不受下列規定限制:一、設置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
  19.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5條 …業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六、設施建造方式及使用期程。七、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八、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20.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8條 …設施建造方式。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十、農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21.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0條 …設施建造方式。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九、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22.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2條 …設施建造方式。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九、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23.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4條 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24.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5條 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率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25.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6條 於休閒農場內同時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及其他農業設施,應分別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6.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7條 …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一、結合農業經營。二、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三、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27.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
  28.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9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
  29.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0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以位於下列區位者為限:一、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三、…
  30.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1條 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