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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56 頁-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二、電臺架設切結書。前項基地臺其發射之頻率為3300MHz至3570MHz頻段者,應至主管機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一、電臺執照申請文件。二、自評報告。三、屬微型基地臺者,併附相同廠牌型號之微型基地臺設置數量及地點清單。單一…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之設備款式或發射地點異動時,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於異動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註銷登載異動之微型基地臺。前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全部註銷者,該電臺執照失其效力。重新設置第四項異動之微型基地臺須再申請架設許…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變更基地臺設置地址,且未變更基地臺提供行動通信服務所採用之技術標準,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變更相關登載事項;其屬已取得電臺執照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一、…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申請設置。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基地…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2條 …構安全與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者,除屬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基地臺外,經營者應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檢附改善規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設備,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營者應於共用天線比例起算日起,使其共用天線之基地臺數量占基地臺建設總數之比例,至少達下列標準:一、於一年內達百分之五。二、於二年內達百分之十。三、於三年內達百分之十二。四、於四年內達百分之十四。五、於五年內達百分之十六…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為避免或改善得標者或經營者間無線電頻率等各種干擾,各不同得標者或經營者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其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基地臺,應按申請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驗費及證照費。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條 …為使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六、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七、禁制區:指緊接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地區,可確保在其邊界上之人於核子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所接受之輻射劑量小於主管機關…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4條 經營者應按核子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民眾接受輻射劑量之程度,擬訂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劃定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經行政院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並由各該政府於公告後二個月…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6條 …運轉。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有關運轉、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立即通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及其他經指定之報告;其中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之時間、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1條 …場指導及負責下,為見習擬任職務而操作核子反應器。前項執照,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合格後,核發之。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怠忽職責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其有重大違規情事者,得廢止其執照…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2條 經營者應定期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身心狀況不適宜繼續擔任運轉工作者,應停止之;必要時,主管機關亦得令經營者予以停止。前項停止運轉工作人員,經取具醫師證明身心狀況已回復適於擔任運轉工作,且經再訓練符合規定者,…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其情節重大、未於期…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5條 …反應器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5條 經營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變更若有涉及重要管制事項,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行動寬頻系統: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之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sUnion,以下簡稱ITU)或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3rdGen…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營者之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後,依規定申請特許執照。競價者所提報事業計畫構想書或得標者、經營者所提報事業計畫書之撰寫內容有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適用本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