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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60 頁-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4條 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由園管局或分局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稽徵機關監毀。但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監毀:一、區內事業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條所定之執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3條 …以上:一、具備二人以上之經營團隊,並有經營創業投資事業或投資產業之專業知識,能對具潛力之投資標的事業進行評估及投資決策。二、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方式包含以資金投資並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股權、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股東之股權、以…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7條 …投或公司章程所列投資事業之經驗。三、集資計畫內容應涵蓋擬投資產業領域,且應合理可行。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稅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7條 …明標準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一、申請書。二、貨品自輸入經處理後銷售之作業流程。三、處理後再銷售貨品用料分析及相關證明文件。前項區…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三)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五、國家重點發展產業: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投入國家推動重點發展領域之產業(如附表)。六、現金投資:指個人於公司設立登記日後繳納現金股款,或為發起設立公司,於公司設立登記日前繳納…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3條 …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非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該部分當年度合計得減除之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投資人已依其他法律享有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優惠者,不得就同一投資資金適用第一項租稅優惠。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4條 …文件。二、營運計畫。三、股東名冊。四、申請認定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併附其投入國家推動重點發展領域之證明文件。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設立登記未滿五年…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3條 …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含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認定)、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5條 …關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含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認定)、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投資人與申請人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3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三、承租或承購資格。四、承租或承購手續。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5條 …,但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屬承租者,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前,以書面提出;如屬承購者,應於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前,以書面提出,均以一次為限。前項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減部分,應…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產業園區所規劃之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地之變更規劃事項為限。前項用地之變更規劃,如涉及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原核准園區設置之可…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條 …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產業發展之必要,辦理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產業政策。二、園區所處區域之社會、經濟及產業發展狀況。三、園區附近之人口、地理、交通、生態環境。…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用地變更規劃。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6條 …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辦理機關。二、變更規劃之…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9條 為產業發展之需要,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園區之實際需求,分區或分期辦理公告受理各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0條 …他必要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以變更。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1條 為維護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使用後之環境品質,申請人應配合園區需要,自行留設或興闢必要之公共設施,或按受益比例分攤園區所需增設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事業計畫書內。前項自行留設或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如預期無法自行管…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2條 申請產業用地變更為社區用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申請之基地經主管機關整體評估後,認不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部分產業園區之廢止設置。二、該產業園區之社區用地確已不敷使用,且全部社區用地面積未達該產業園區總面積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