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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法 第812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2. 行政民法 第813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3. 行政民法 第814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4. 行政民法 第832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5. 行政民法 第838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6. 行政民法 第841-1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7. 行政民法 第850-1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 行政民法 第850-3條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9. 行政民法 第850-5條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10. 行政民法 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11. 行政民法 第867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12. 行政民法 第868條 …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13. 行政民法 第881-6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
  14. 行政民法 第881-8條 …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人。
  15. 行政民法 第911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16. 行政民法 第915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土地及其土地…
  17. 行政民法 第917條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
  18. 行政民法 第918條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19. 行政民法 第919條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
  20. 行政民法 第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
  21. 行政民法 第941條 …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22. 行政民法 第942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23. 行政民法 第976條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依…
  24. 行政民法 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25. 行政民法 第1092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26. 行政民法 第1101條 …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27. 行政民法 第1165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28. 行政民法 第1176條 …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29. 行政民法 第1203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30. 行政民法 第1209條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