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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200 頁-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9-1條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5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4條 海關緝私艦艇、車輛及其人員,為執行緝私任務,得進出海岸、港區、軍運碼頭、機場等管制區及關係場所。前項艦艇、車輛及其人員之進出及識別方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各關與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14條 海關緝私人員使用武器﹑彈藥或必要之器械後,應將其使用原因及經過情形即時報告主管長官。但使用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不在此限。
-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4條 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應由海關按其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4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 行政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4條 海關對預報進口之貨物,應於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先予放行。貨物運達時,除依規定免驗者外,應於查驗無訛後即予放行。預報進口貨物如有短溢卸或短溢裝情事,應按「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及「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規…
-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4條 郵包物品存儲及辦理通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所應由郵政機構提供並經海關核准。其查驗場地、動線及其他必要設施並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需要。前項存儲郵包物品之倉間應由郵政機構及海關共同聯鎖。
-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4條 下列進口郵包物品,免申請輸入許可文件:一、進口六公斤以下之寵物食品,免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免輸入許可文件者。進口供自用之菸酒,數量未逾下列規定,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一、酒:五公升。二、菸:…
- 行政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第4條 超逾前條規定免稅限額之廣告品及貨樣,按其超逾部分課徵進口關稅。
-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4條 營業人輸入貨品,應依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一、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二、執行特殊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績效優異。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著作或工作改進方案,經審查或試行具有價值或成效。四、拒受賄賂並勇於檢舉…
-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4條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4條 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營運、管理與資料之拆封、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實施事項,由財政部關務署辦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4條 國產署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辦理下列事項:一、接管遺產及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國產署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及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 行政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4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 行政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贈與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與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會主管會談每週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參事、技監、各處、室正、副主管出席。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第4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機關至遲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4條 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但已有前例或可合理評估需求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或總金額、各標的投…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4條 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契約之招標文件;其收取費用以不逾訂購金額之百分之一為原則,且應隨訂購金額或數量多寡訂定不同計算方式。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請發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技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二、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三、本人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二張。四、依本法第七條第…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科技師公會,於該科未成立技師公會者,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技師公會。
- 行政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訓練證明文件,指技師參加下列與執照所載科別有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一、參加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舉辦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
- 行政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