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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2條 …型載具活動團體及有關機關(構)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使用人應確保其紀錄器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記錄而覆蓋滅失,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如損…
  2.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3條 …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3.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4條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4.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5條 …動。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構)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5.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6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
  6.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7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具所有人、使用人、監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一、運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二、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訓練與經歷紀錄…
  7.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8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8.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9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9.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0條 參與運輸事故調查之人員,應於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從事調查作業。
  10.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1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11.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2條 除為運輸事故調查之目的且必要者外,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二、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三、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
  12.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3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運行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13.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4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下列期限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一、飛航…
  14.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5條 飛航及水路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具登記國、運具使用人國籍國、運具設計國、運具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機關(構)、運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15.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6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16.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7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前項之分項執…
  17.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31條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參與調查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8.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37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19.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38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20. 行政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條 …實質損害:指遙控無人機損壞無法修復者。五、值日官: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飛航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六、主任調查官:指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經運安會依本法指定負責調查作業之調查官。七、專案調查小組…
  22. 行政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協助及配合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作業,並應提供主任調查官提出之需求及支援。
  23. 行政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5條 主任調查官對重大飛航事故之現場清理,得因避免一般民眾受到傷害及環境污染發生之必要而同意為之。
  24. 行政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6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資料及物品。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遙控無人機、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遙控…
  25. 行政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8條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被調查單位或個人得於收到運安會調查報告草案起十五日內,提出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之書面申請。
  26.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核能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一、核子反應器異常事件之調查及評估事項。二、核子反應器運轉數據之分析及評估事項。三、核子設施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四、游離輻射應用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五、核能法規及技術準則之研定事項。六…
  27.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3條 …永久隔離處置。四、潛在場址:指依選址計畫經區域篩選及場址初步調查,所選出符合第四條規定之場址。五、建議候選場址:指由選址計畫選出之潛在場址或縣(市)自願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遴選二個以上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及公告之場址。六、…
  28.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6條 …。選址作業者應提供選址小組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且應於主辦機關設置之網站,按季公開處置設施場址調查進度等相關資料。
  29.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8條 選址作業者執行處置設施相關場址調查作業期間,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並要求選址作業者檢送有關資料,以利後續處置設施設置申請時之安全審查作業。
  30.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