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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41 頁-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空廚業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及安全檢查作業時,應建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並依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檢送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變更時,亦同。前項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以備查核。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有安全運送危險物品之責任,並應建立監督及查核機制,以確保所屬人員及業務代理人依其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執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於收運危險物…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8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各項文件及訓練。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0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發生危險物品事件時,機長於狀況許可下,應儘速將所裝載危險物品之資訊通報飛航管制單位轉知降落地航空站。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裝載危險物品之航空器發生航空器失事、重大意外事件時,應立即將第十九條之書面文件中有關危險物品資訊,提供予緊急應變處理單位;發生航空器意外事件,必要時應提供危險物品資訊予緊急應變處理單位。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發生危險物品事件時,應依其緊急應變程序處理。因前項致人死傷、毀損財物或嚴重危及航空器或人員時,應通知當地航空站及民航局,並於七十二小…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3條 依其他法令或技術規範之規定,應配置於航空器上之危險物品,不受本辦法之限制。供維修替換或已換下之前項危險物品須以航空器載運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運送。乘客或組員攜帶及託運符合民航局公告之危險物品,不受本辦法之限制。航空器所有…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危險物品載運安全風險評估程序納入安全管理系統內。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5條 外籍航空器裝載危險物品進入、飛離國境者,除第二十五條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自用航空器飛航兩岸者,其申請程序,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航兩岸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及特種飛航者,其申請程序,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1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器,除前二條規定之飛航外,其飛入飛出臺灣地區之申請程序,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臺灣地區航空維修廠承攬大陸民用航空器在臺維修及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越大陸空域等事項,應依交通部訂定之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國籍航空…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以下簡稱飛安相關事件),指航空器因運作中所發生之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及非在運作中所發生之地面安全事件。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發生符合強制性報告之飛安相關事件(附件一)時,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飛安相關事件初報表(附件二)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4條 民航局於接獲通報發生航空器失事或認有必要時,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負責綜合及協調聯繫相關搶救措施。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5條 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或其他航空器飛安事件發生時,負責現場搶救之指揮官(以下簡稱現場指揮官)依下列規定定之:一、於航空站內發生者,由航空站經營人、航空站主任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任之。二、於航空站外之陸地上發生者,由各…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6條 航空站經營人於接獲通報航空器於航空站內或航空站鄰近地區內發生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或航空器緊急申請需地面支援時,應即執行搶救工作,其應搶救之地點在航空站外者,並應接受現場指揮官之指揮。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比對乘客名單予以查明登記,並於發生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之消防、搶救工作時,對於送達各醫療單位之傷亡情形,向現場指揮官報告。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8條 現場指揮官應協調軍警單位,於進行搶救期間,對航空器失事現場實施警衛、交通管制及對進出航空器失事現場之人員、財物及機具予以管制。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9條 民航局就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以外之飛安相關事件所為之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一、事件經過。二、航空器相關資料。三、相關航空人員及組員之資料,包括醫療病理、訓練資料。四、人員傷亡名單、航空器及其他損壞…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0條 民航局於航空器發生飛安相關事件後,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協調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暫時停止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一、事件調查之需要。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三、為加強人員訓練。前項因素消除後,得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陳報民…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8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二、不得於移動中之航空器、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三、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浬或一百六十公里。四、延伸視距飛航者…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9條 …對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保持警覺,並確保察覺及避讓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或障礙物,並防止與其接近或碰撞。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款至第八款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五、發生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