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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4條 公會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2.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2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其組織型態通知有關機關,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站。
  3.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7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準備金之適足性。二、監督及輔導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三、監督及輔導改善招攬、核保、理賠及其他業務經營方針。四、監督及輔導業務及財務缺失之改善。五、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六、…
  4.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下:一、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二、查核簿冊文件。三、監督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之執行。四、列席董事會會議。五、審查年度決算。六、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
  5.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三)對於業務往來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參與者,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
  6.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五、稽核程序。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7.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8.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8條 …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參與者之保護措施、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科技業代…
  9.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第2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10.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11. 行政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12.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13.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7條 …及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是否確屬妥適。五、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六、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否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七、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主管機關經依前項規定審查,應予許可…
  14.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15.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5條 …並已出國進修者,新職機關仍應准其繼續進修至期限屆滿,並列管及監督其履行義務;尚未出國之人員,其原核准之進修計畫與新職機關之業務相關者,新職機關得准予繼續辦理。
  1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第1條 …設農場,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1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第1條 …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1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第1條 …特設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19.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20.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21.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3條 …之核議。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六、其他交辦事項。
  22.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2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2條 主任綜理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事務。
  2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第2條 主任綜理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5.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26.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27.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28.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29.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30.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