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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69 頁-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本標誌為…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站寫明停車檢查「遵3」。海關寫明關卡停車「遵4」。收費站寫…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僅准直行用「遵7」。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本標誌設置圖…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靠右(左)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右(左)側行駛,視需要設於分向設施之起點。靠右行駛用「遵18」,靠左行駛用「遵19」。本標誌得加設「靠右(左)行駛」…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圓環遵行方向標誌「遵2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駛近圓環時,應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左轉車輛應繞行圓環。設於道路中心線與圓環外緣相交或圓環其他顯明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行人專用標誌「遵22」,用以告示該段道路專供行人通行,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其通行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7-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7-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22-2」、「遵22-3」,設於平面道路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行人優先區內應以行人步行為優先,…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圖例如下:一、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3」。二、道路指定…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輪胎加鏈標誌「遵29」,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裝置防滑輪胎或輪胎加鏈,於車輛通過凍滑路段後應即將鏈卸除。設於距離該凍滑路段起點一○○公尺附近路幅較寬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0-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開亮頭燈標誌「遵30-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開亮頭燈,以利明視前方路況,或提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得設於依規定開亮頭燈路段之起點。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按鳴喇叭標誌「遵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按鳴喇叭,以提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並減速慢行。得設於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彎道路段及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之路段。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應注意上方之高壓電線。單線鐵路平交道用「遵31」。雙線以上鐵路平交道用…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一、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二、禁止汽缸總排…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3-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禁止進入標誌「禁16」,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該車道。懸掛於禁止車輛進入車道之正前上方。本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轉用「禁17」、禁止左轉用「禁18」、禁止左右轉用「禁19」、禁止右轉及直行用「禁20」、禁止左轉及直行用「禁21」。設…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迴車標誌「禁2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但已設有第七十四條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第一百六十五條分向限制線、第一百六十六條禁止超…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超車標誌「禁2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超車。設於超車視距不足及其他禁止超車路段之起點。已設有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者,得免設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24」,用以告示行人禁止通行。設於禁止行人通行路段之起點。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停車標誌「禁25」,用以告示不得停放車輛。但臨時停車不受限制。設於禁停路段。已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者,得免設之。本標誌應加設附牌。附牌為白底黑字及黑色細邊,上半部說明禁停…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禁26」,用以告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牌說明之。設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已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者,得免設之。本標誌為藍底、紅邊、紅色交叉形圖案。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會車標誌「禁27」,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讓已進入前方路段之來車優先通過,禁止中途交會。設於路幅狹窄行車交會危險路段將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者,免設之。本標誌得視道…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輛總重限制標誌「限1」,用以告示道路、橋涵所能承載之重量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重路段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輛寬度限制標誌「限2」,用以告示道路情況特殊,車輛寬度應受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寬路段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輛高度限制標誌「限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高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結構物垂直淨高小於公路或市區道路設計標準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