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4 / 135 頁-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有價證券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2條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六、當年…
- 行政技師法 第28條 …列規定: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二、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三、移轉之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四、不動產之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再移轉時,以合併組織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
- 行政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5條 …為限:一、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及公司債。二、購買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三、其他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前項賸餘款之投資,私立學校應訂定投資決策及風險管控作業機制,並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
- 行政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6條 …,其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投資額度上限之百分之二十。但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可投資額度上限得不逾百分之五十。二、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
-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一、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上市公司股票、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其他短期票券。二、投資於相關醫療事業。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但指定用途捐款用於投資及其產生之收益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
- 行政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9條 …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之同時,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之同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司。以宣言設立之…
- 行政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其職權如下:一、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二、業務、財務狀況及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之監督。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儲金管理會擬訂監察人執行相關規定時,得參考董事會意見,並應經監察人…
-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六、當年…
- 行政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32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取得證券出於惡意之無記名證券持有人,亦適用之。
- 行政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3條 …私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仲裁法等科目而言。
-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7條 …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之同時,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之同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司。以宣言設立之…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3條 …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十四、組織犯…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5條 …機構。八、票券金融公司。九、信用卡公司。十、保險公司。十一、證券商。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十三、證券金融事業。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十六、期貨商。十七、信託業。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金。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之有價證券。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之黃金。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6條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八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
- 行政民法 第350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 行政民法 第401條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 行政民法 第481條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 行政民法 第608條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 行政民法 第639條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
- 行政民法 第710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 行政民法 第711條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 行政民法 第712條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
- 行政民法 第714條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拒絕承擔或拒絕給付者,領取人應即通知指示人。
- 行政民法 第715條 …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回。
- 行政民法 第716條 領取人得將指示證券讓與第三人。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者,不在此限。前項讓與,應以背書為之。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生之事由,與受讓人對抗。
- 行政民法 第717條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行政民法 第718條 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