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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 69 頁-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9」。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狹橋標誌「警1○」,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圖例如左:兩相鄰交岔路口中心點距離小於該道路所訂速限之安全停車視距…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側插會用「警2○」,左側插會用「警21」。本標誌牌下緣得設「右(左)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分道標誌「警2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設於正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交通島之頂端。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二…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圓環標誌「警2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視需要設於圓環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25」,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設於車輛駕駛人無法直接察覺有柵門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面顛簸標誌「警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顛簸路段或特設跳動路面地段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面高突標誌「警3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高聳路段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面低窪標誌「警3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低窪路段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滑標誌「警3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面泥濘、冰凍等滑溜路段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當心行人標誌「警3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車輛駕駛人不易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但在市區街道…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當心兒童標誌「警3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設於小學、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眾多處所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36」,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身心障礙者。設於復健醫院、身心障礙學校等身心障礙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當心動物標誌「警3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旁放牧地區、畜牧場所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將近之處。本標誌內動物圖案得以該地區最常出現之動物擇要調整。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當心台車標誌「警3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台車平交道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當心自行車標誌「警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當心飛機標誌「警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飛機升降。設於飛機場附近道路與飛機升降方向相交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隧道標誌「警4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隧道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雙向道標誌「警4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會車。設於單行道連接雙向道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碼頭、堤岸標誌「警43」,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碼頭或堤岸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右側斷崖用「警44」,左側斷崖用「警45」。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注意落石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設於易於發生塌方或落石危及行車之路段將近之處。右側落石用「警46」,左側落石用「警47」。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注意強風標誌「警4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強風經常吹襲路段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慢行標誌「警4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道路發生特殊情況,影響行車安全路段將近之處。本標誌下緣得設附牌標繪英文或說明慢行原因。英文附牌圖例如左: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危險標誌「警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將近之處。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5-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當心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標誌「警5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經過。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依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5-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