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01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4 / 67 頁
  1.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9條 …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
  2. 行政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務部對推動更生保護事業成績卓著者,應予獎勵。
  3.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7條 …列情形之一者,經綜合評核得評定為未達良好:一、候補或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二、經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作成處分。三、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經法務部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為…
  4.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8條 …,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確定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連續四個年度…
  5. 行政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21條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防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
  6.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2條 …良,係指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二、申請前二個月未受外役監施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懲罰。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
  7.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 …應由指導檢察官詳加審閱,並與該候補檢察官共同署名,該案之辦案成績歸候補檢察官。但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就案件之進行或結案方式,與指導檢察官見解不同致無法形成共識者,應依指導檢察官之見解結案,該案經判決無罪確定或再議之聲請有理…
  8.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形考核表,並附加評語,由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留存,並於辦理服務成績考核時,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各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對該署試署檢察官之考核,亦同。檢察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該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
  9.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7條 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
  10.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8條 …期間為一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一年內試署期間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
  11.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 …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審議,書類審查會複審成績、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12.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2條 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候補期間內者,自候補期滿翌日起延長候補期間,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一年之日起至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審查及格者,溯及延長候補期間…
  13.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3條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試署期間內者,自試署期滿翌日起延長試署期間,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至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審查及格者,溯及延長試署…
  14.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15.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親自辦理。
  16.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於累進處遇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送,受移送之監獄,對原監移送之成績記分總表應繼續使用,用畢後接用新表,以保持原始資料完整,而利查考。
  17.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在監已受累進處遇各級受刑人之成績記分標準,應於本條例公布實施後之次月,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一、一般受刑人:(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
  19.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1-1條 …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之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
  2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三、操行…
  21.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果記分表。二、作業記分表。三、操行記分表。四、少年受刑人學業成績記分表。五、各項成績記分總表。
  2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2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
  24.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一)課程超過者四分。(二)課程終結者三‧五分。(三)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四)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
  25.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
  26.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本月作業成績分數。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28.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29.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
  3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應經監務委員會決定,但不得超過三個月。三、留級期間仍應計算其成績分數。四、留級期間所在級之責任分數抵銷後,仍不予進級,予以原級處遇,如有餘分,於其留級屆滿後,准予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五、留級期間內再有違反紀律時,應為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