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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 200 頁-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3條 …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財政部代表二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法務部代表一人。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五、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4條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均置辦事人員,掌理會議紀錄及會內其他事務。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1條 …三條規定通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及財政部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0條 本規則所定之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或交通費。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3條 …查對事項。三、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事項。四、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事項。五、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事項。六、國庫支票之簽開、覆核及分發事項。七、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之處理事項。八、支付工作…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1條 …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2條 …付之會計、統計及本處經費之歲計、會計事項。前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3條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經建行政、金融、一般行政管理、會計、審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條 …構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其人員進用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職務除菸酒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其職責區分職等,職務應依機構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並應訂定編制表報本部核定。各機構人員身…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各機構新進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各機構甄試方式如下:一、各機構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辦理。二、各機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5條 各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與其他重要管理人員及特殊技術人員,由各機構擬訂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部核定後依規定程序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7條 …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六、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進用人員。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各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