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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雇主,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雇主;所稱現場,指造成災害之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相關物件及其作業場所。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之事業。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與統計之格式,及報請備查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4.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6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符合勞工…
  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7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6.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1條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7.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8.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3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
  9.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4條 …礙不堪勝任工作。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10.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5條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11.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6條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雇主。
  12.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7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13.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8條 …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14.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9條 …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1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1條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16.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3條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
  17.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4條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
  18.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
  19.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裝置之構造應能防止從事該作業勞工被四烷基鉛污染或吸入蒸氣。二、作業場所建築物之牆壁至少應有三面為開放且能充分通風者。三、由四烷基鉛桶內抽吸四烷基鉛注入裝置時,…
  20.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作業前清除已污染該裝置之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但雇主…
  21.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四烷基鉛用儲槽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自儲槽內抽出四烷基鉛後,應有防止自所有與該儲槽有關之管線倒流四烷基鉛於儲槽內部之措施。二、使用汽油或煤油等洗淨儲槽內部,將其排出儲槽外。三、使…
  22.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加鉛汽油用儲槽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自儲槽內抽出加鉛汽油後,應有防止自所有與該儲槽有關之管線倒流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於儲槽內部之措施。二、儲槽之人孔、排放閥及其他不致使四烷基鉛或加…
  23.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搬運或臨時儲存殘渣時,應使用不致使該殘渣漏洩或溢出且具有堅固覆蓋或栓塞之容器。二、搬運或臨時儲存廢液時,應使用不致使該廢液漏洩或溢出之堅固容器。雇主應供給前項…
  24.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作業開始前確認四烷基鉛桶或其他容器之狀況,對有漏洩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虞或被四烷基鉛污染之容器,應予整補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置放四烷基鉛桶之場所如已被四烷…
  25.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各四烷基鉛蒸氣發生源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及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並使其確實使用。
  26.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2條 雇主使勞工於地下室、船艙、坑井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發生緊急事故時,能使勞工即刻避難之設備或器材等設施。二、作業前除使用該場所之換氣裝置予以充分換氣外,作業時間內…
  27.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清洗作業或供給勞工清洗手足、身體之清洗劑時,不得使用加鉛汽油。
  28.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4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其導管應為易於清掃及測定之構造,並於適當位置開設清潔口及測定孔。
  29.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5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
  30.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以外之四烷基鉛作業時,應派遣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從事下列監督作業: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二、預防從事該作業之勞工被四烷基鉛污染或吸入該物質。三、每日確認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