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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條 …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事件,受移送之法院為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
  2.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條 …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商業法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事件更移送於他法院。普通法院已就商業事件為本案終局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
  3.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條 …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當事人或關係人無資力委任程序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
  4.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條 …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聲請人、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三項為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以起訴視…
  5.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8條 …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
  6.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4條 …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聲請人自定暫時狀態處分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前項撤銷裁定應公告之,於公告時生效。
  7.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條 …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8.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條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9.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34條 …權人而不知其住居所或知有前項債權而不知孰為債權人者,應依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
  10.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47條 …方法行之:一、標封。二、烙印或火漆印。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1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3條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12.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9條 …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認為適當時,亦得以債權人為保管人。查封物除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外,經債權人同意或認為適當時,得使債務人保管之。查封物交保管人時,應告知刑法所定損壞、除去或污穢查封標示…
  13.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0-1條 查封之有價證券,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不經拍賣程序,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處理之。
  14.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1條 …動產所在地行之。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行之。但應派員監督。
  15.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5條 …管理之方法行之。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
  16.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0條 …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前二項規定,於前條之第三人適用之。
  17.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5條 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
  18.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8條 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執行法院得解除其職務或更換之。
  19.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0條 …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指示其作成分配表分配之。債權人對於前項所交數額有異議時,得向執行法院聲明之;如債權人於前項分配表達到後三日內向管理人異議者,管理人應即報請執行法院分配…
  20.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5條 …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
  2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6條 …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
  22.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29-1條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行為或不行為者,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
  23. 司法提存法 第7條 …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24. 司法提存法 第25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25. 司法管收條例 第12條 管收情形是否適當,法院應隨時考察或糾正之。
  26.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27.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12條 …達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之目的,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增加適當之司法人力,建立便於國民利用律師之體制及環境。
  28. 司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10條 …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條 …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法院於前項裁定前並應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法院為第一項裁定,應審酌公共利益、國…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4條 …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