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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 66 頁-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2-2條 …列事項:一、關於農田水利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二、關於農業水土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之策劃、督導、協調及推動事項。三、關於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及其有關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推動事項。四、關於灌溉、農田排水、農地重劃等…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下︰一、關於農業政策之審議事項。二、關於農業發展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三、關於農業法規之審議事項。四、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之審核事項。五、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之審議事項。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於行政院組織法暨農業部組織法通過生效後失效。
- 行政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低關稅稅率或開放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實施救助,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 行政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農業產業之調節生產、廢園造林、轉型經營、改善產品之分級包裝、運銷通路或配銷系統及調整產業所需公共投資等措施所需支出。二、補助輔導轉作、農民轉業或職業訓練之支出。三、補助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所規…
- 行政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 行政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3條 …鐵路、公路、市區道路或供運輸用之水路。三、興建農舍。四、興建農業設施。五、興辦休閒農場。六、設置公園、運動場或高爾夫球場。七、開發遊憩用地。八、設置殯葬設施。九、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之收容處理場所。十、設置處理廢棄物設…
- 行政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6條 …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專戶儲存應用。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回饋金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餘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7條 …建面積以外之土地面積。七、興建農舍之農舍用地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八、興建農業設施之建築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九、前款建築面積內,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農藝作物栽培方法、品種改良、生理細胞遺傳及生物統計等試驗研究事項。二、農業機械及設施之設計、改良、試驗、機械化經營研究與農業氣象資料蒐集、分析、應用研究及試驗研…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所設下列各分所: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二、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前項各分所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人事管理員、會計主任、佐理員。本所因業務需要,設花卉研究中心,置主任。各…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二、農作物生產改進、專業區與產銷穩定措施之策劃及督導事項。三、農糧產業資訊之蒐集、分析、預測及報導事項。四、農糧產…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署為配合地區農業發展,得於農產品主要產銷地設分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農業財團法人,指以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農業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訂定之依…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採曆年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元,會計報告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自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給與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由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農業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農業財團法人所置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會計報告依分送之對象,分下列二類:一、對內報告:由農業財團法人自行依需要訂定,供管理階層作決策之參考。二、對外報告:預算書或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及決算書。
-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對外報告,其編製規定如下:一、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二),經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