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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或展期月退休(職、伍)給與者,亦同。二、被保險人已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時,以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日為準。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請…
  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終身無工作能力,指被保險人失能情形經審定為全失能,且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3.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2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指被保險人發生養老年金保險事故退保時服務之機關(構)學校。本法第二十條所稱應負擔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之財務及支給責任者,於政府部分,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4.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養老年金給付所據平均保險俸(薪)額為準。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被保險人之遺屬依同條第七項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調整後之平均保險俸(薪)額為準。依前項規定計算被保險人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
  5.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其原請領之一次養老給付或養老年金給付,於重行計算養老年金給付年資或一次給付月數上限時,依下列規定換算為與本次給付之相同計算單位計算之:一、已領一次養老給…
  6.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被保險人曾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後再參加本保險者,其再參加本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而再次退保時,得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但其已計給本保險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為請領本次養老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且各次計…
  7.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申請之日,指被保險人依規定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檢證送達退出本保險時之要保機關之當日。
  8.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其選擇請領者,應併附相關證明文件。前項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所定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規定請領者,應附失能證明…
  9.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8條 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其一次養老給付之計算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10.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被保險人於退休生效前死亡者,由其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遺屬申請改辦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而未於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是否請領即死亡者,其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由其遺屬比照本法第二…
  1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已領養老給付者,其再任公(教)職並繳回養老給付續保者,於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時,其原有保險年資與再任後加保之年資,應合併計算;如其應計一次養老給付金額低於原…
  1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下列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繼續參加本保險之年資所領養老給付,應與原領養老給付合併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本法第十六條所定養老給付上限: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已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13.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被保險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七項所定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或於展期請領期間死亡之情事者,該被保險人或遺屬應通知原要保機關及承保機關。前項人員依規定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填…
  14.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請領扣除已領養老給付後之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應將已領養老給付,依下列規定換算為與本次請領相同計算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已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或已領養老年金給付及…
  15.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9條 …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請領。前項所稱有權領受之遺屬,指被保險人死亡時,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遺屬。第一項人員得擇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應自申請之日起發給;未達起支年齡者,自達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所…
  16.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被保險人之父母每月工作收入,應就其前一年度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俸額平均數,與其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取其高者。前項所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
  17.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二、專家學者六人:由本部遴聘專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推派二人;其餘代表洽請有關機關遴送本部核定聘任。前項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或…
  18.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2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出具之收據及被保險人名冊。
  19. 考試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3條 本保險以被保險人退休時原服務機關為要保機關,原服務機關裁撤者,以其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機關為要保機關。但原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退休人員參加本保險者,以本保險承保機關為要保機關。
  20. 考試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4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給固定以其退休時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俸(薪)給為準,嗣後不再調整。
  21. 考試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5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固定以被保險人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八之費率核計,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
  22. 考試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6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被保險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保險費繳付要保機關,由要保機關於收費後給予收據並於十日內轉承保機關。
  23. 考試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7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逾期三十日未繳保險費,視為自動退保。其因要保機關延誤轉繳,致被保險人喪失保險權益或使本保險遭受損害時,要保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24. 考試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8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以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為限。本保險被保險人死亡,以給與一次死亡給付為限。
  25. 考試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9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不得再行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