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08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3 / 37 頁
  1.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2條 對外漁業合作方式,分為下列二類︰一、付費取得漁船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之權利。二、漁船出租予他國人,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合作經營漁業。
  2.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3條 …管機關不予核准對外漁業合作:一、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二、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三、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
  3.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4條 漁業合作國有指定合作漁船之卸魚或轉載港口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該國與我國就下列事項之一達成協議:(一)同意提供對我國漁船之檢查報告予我國。(二)同意我國派員赴該國港口檢查我國漁船,或與該國共同檢查並交換相關資訊。二…
  4.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營者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於漁船進入漁業合作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有效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影本。二、漁業合作國許可合作文件影本。三、漁船遭難、被扣後,負責運送船員回國之…
  5.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7條 …業證照所登載漁業種類。二、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三、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
  6.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9條 除漁業合作國已指定漁船應進入該國港口卸魚或轉載外,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以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港口為限。
  7.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0條 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所捕漁獲物,應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漁獲證明文件之申請及核發。但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依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方式所捕漁獲物,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
  8. 行政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條件。三、漁業合作國之許可失效。四、漁業合作漁船從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9. 行政漁業法 第4條 …、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法經營漁業之人。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人。
  10. 行政漁業法 第7-1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三、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四、依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五、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六、依本法或遠…
  11. 行政漁業法 第8條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
  12. 行政漁業法 第10條 …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13. 行政漁業法 第11-1條 漁業人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之漁船,不得出港。但經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並取得漁業證照者,不在此限。漁業人經處分收回漁業證照、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漁船,於處分期間,不得出港。漁船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
  14. 行政漁業法 第12條 為維持漁船作業秩序及航行作業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15. 行政漁業法 第36條 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前項指定之範圍,包括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並應於漁業證照載明。
  16. 行政漁業法 第37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總噸數、作業海域、經營期間及其他事項,予以限制:一、水產資源之保育。二、漁業結構之調整。三、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之限制。
  17. 行政漁業法 第38條 依前條規定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予以限制,須減少已核准之漁船數量時,由該項漁業之漁業團體協調業者辦理,並由繼續經營之漁業人給予被限制者補償。但受限制漁船得改營其他漁業者,得不予補償。無從協調時,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
  18. 行政漁業法 第39-1條 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前項漁業人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知內政部…
  19. 行政漁業法 第41條 本法所稱娛樂漁業,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前項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後,始得營業。主管機關核准娛樂漁業之經營期間,最長為五年。但不得超過船舶…
  20. 行政漁業法 第41-1條 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檢查、丈量、核定乘客定額、適航水域及應遵守事項,應依航政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21. 行政漁業法 第43條 …樂漁業之活動項目、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方法、出海時限、活動區域、漁船數、漁船噸位數及長度、漁船進出港流程、漁船幹部船員或駕駛人之資格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漁業法 第49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漁業權漁場、陸上魚塭或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漁具、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人;海岸巡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檢查及詢問關係人。關係人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為前項檢查發現…
  23. 行政漁業法 第53-1條 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辦理之。
  24. 行政漁業法 第54條 …、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
  25. 行政漁業法 第55條 …機關得予獎勵: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26. 行政漁業法 第58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或減徵關稅。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前項減免項目及標準,由行政院訂定發布之。
  27. 行政漁業法 第59-1條 …第四十四條所定每年二個月以上之禁漁期,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金。前項自願性休漁及禁漁期間之獎勵,其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期限、獎勵金額、核給方式、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28. 行政漁業法 第62條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
  29. 行政漁業法 第64-1條 漁船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出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漁船未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限返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30. 行政漁業法 第64-2條 …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