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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 52 頁-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4-1條 專聘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4-2條 專聘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專聘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4-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二、有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四、有…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4-4條 專聘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專聘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4-5條 專聘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4-6條 專聘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4-7條 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5條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且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於參加現職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現職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時,應於初試時,予以總分加分之優待;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6條 專聘教師於參加專任教師甄選,獲聘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後,其擔任專聘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職前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前項採計提敘之方式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之規定。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7條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專聘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
- 行政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6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本土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甄選,學校得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聘任地方耆老或…
- 行政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之必要。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
- 行政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
- 行政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9條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教學支援老師聘期未滿一學期,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
- 行政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10條 …。二、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 行政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13條 …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
-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4條 …人員專(兼)任主管職務者,其行政工作獎金之發給,準用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所轄之偏遠及離島地區,訂定契約進用人員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並發給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財…
-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21條 …甄選作業者,其甄選委員、考評人員如已知為參加甄選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時,應自行迴避,且不得擔任閱卷、評分工作。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三、協助學校…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3條 …育之大學、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並擇定一人後,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長聘兼(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私立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4條 …課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8條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9條 …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0條 …人,各置職員若干人。公立學校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組長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之,職員由校長遴用之,均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學校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1條 …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3條 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準則所定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定之。直轄市、縣(市)…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4條 學校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工作範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聘任、解聘、停聘、不適任人員通報、教學節數、待遇、權利、義務…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5條 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率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6條 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7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進用,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單位主管、教師及職員,由校長聘(兼)任或遴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