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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5條 …停工。二、依水污染防治法調查地下水污染情形,並追查污染責任;必要時,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地下水或其他受污染之水源,並得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三、提供必要之替代飲水或通知自來水主管機關優先接裝自來水。四、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
  2.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8條 …(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衛生機關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業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3.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2條 …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如有再次延長之必要時,則應敘明理由,於延長期限屆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內…
  4.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0條 …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因污染行為人之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時,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且污染行為人應接受四小時本法相…
  5.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1條 …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一、非屬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人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二、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公告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6.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2條 …。前項鄰近居民之定義,係指居住在整治場址周界一公里範圍內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擴大其範圍。第二項之公聽會結束前,民眾得依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位置與方式表達意見;主管機關應將民眾意見及回覆內容登載於會議紀錄。
  7.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12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期間於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之。
  8. 行政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查核提報單位限期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查。第一項限期辦理期限屆至,提報單位仍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
  9.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15條 …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
  10.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14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11.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32條 …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12. 行政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13. 行政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7條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超過該表領受限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務人員因職務兼任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得請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14. 行政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15. 行政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第3條 …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16. 行政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第19條 新聞局於必要時,得報准行政院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17. 行政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18. 行政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前項停辦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期限。私立文化機構應於停辦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第二…
  19. 行政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0. 行政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第4條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1. 行政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2. 行政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23. 行政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4. 行政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5. 行政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6. 行政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7. 行政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8. 行政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9.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30. 行政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