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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4條 …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並以每半年計算一次;其計算基準日,由存保公司定之。
  2.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5條 要保機構,應於前條之基準日起一個月內,向存保公司提出基準日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及保險費基數,並繳納應付之保險費金額;其繳付方式,由存保公司定之。
  3.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6條 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4.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7條 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之規格內容,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實,並應於其金融商品中標示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
  5.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9條 要保機構於應付存保公司之保險費未付清前,不得分派董(理)事、監察人(監事)酬勞、股息及紅利。
  6.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0條 存保公司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完結時,如收回之款項小於支出成本時,其差額由所屬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沖,不足抵沖部分,應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沖之。
  7.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1條 要保機構停止收受存款業務時,應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
  8.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2條 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有蒐集、分析要保機構之相關財務或業務資訊需要時,應透過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之資訊共享機制取得。如有不足,得要求要保機構據實提報。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經營危機或其他有影響金融…
  9.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3條 …為計算保險費及履行保險責任計算賠付金額需要,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存款等相關電子資料檔案。存保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要保機構提供前項電子資料檔案。
  10.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4條 存保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一、存款保險費基數正確性及前條第一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二、是否有應終止要保契約情事。三、履行保險責任前要保機構之資產及負債。四、停業要保機構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財務…
  11.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5條 …要保機構有違反法令、存款保險契約或業務經營不健全情形時,存保公司得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
  12.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6條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保公司應於通知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後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並公告之:一、經依前條規定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二、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命令限期資本重…
  13.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7條 …應於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事實分別通知其存款人,並繳回存保公司核發之存款保險標示牌。前項存款人於存款保險契約終止之日之存款總餘額,扣除其後存款給付金額,自終止之日起半年內,在最高保額範圍,繼續受存保公司保障。被終止存款…
  14.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8條 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存保公司應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險責任:一、根據停業要保機構帳冊紀錄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餘額證明,將賠付金額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支付。二、商洽其他要保機構,對停業要…
  15.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9條 …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或代行職權者,存保公司得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要保機構之淨值嚴重不足,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停業清理或退場處理之必要,於停…
  16.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0條 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時,存保公司如無法適時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洽妥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併購或承受,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但停業要保機構之資產大於負債時,清理人應依清…
  17.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1條 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於可提供擔保品範圍內,得報請主管機關轉洽中央銀行核定給予特別融資。前項融資超過存保公司可提供擔保品範圍時,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存保公…
  18.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2條 …得延長一年。過渡銀行為要保機構,無須設立資本。如有必要,存保公司得提供營運資金。
  19.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3條 …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
  20.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4條 …第二十五條規定。過渡銀行之設立及業務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1.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6條 …資產、負債概括讓與其他要保機構或停業清理後,如有損失,由存保公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充,不足抵充部分,應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該準備金抵沖之。如有收益,列入該準備金帳戶。
  22.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8條 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於給付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存款人或債權人對要保機構之權利。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辦理時,如要保機構所從屬金融控股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使…
  23.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9條 存保公司辦理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24.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0條 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要保機構,經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以契約簽訂日為事實發生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25.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1條 …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要保機構停業時,應即指定存保公司為清理人進行清理,其清理適用銀行法有關清理之規定。存保公司為因應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流動性需要,在不增加該公司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生成本,於計算停業要保…
  26.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2條 存保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
  27.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3條 存保公司辦理賠付前,得就存款人在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依下列債務及順序相互抵銷之:一、以存款向停業要保機構辦理質借之債務。二、已屆清償期或依契約約定視同屆期或依其他法律適於抵銷之債務。存保公司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應依契…
  28.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4條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高保額為限。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停業要保機構開立…
  29.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6條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於保險費未付清前分派酬勞、股息或紅利。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
  30.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7條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限,向存保公司提出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及保險費基數。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實或未於…